法律网记者周小鹏
“永远用脑子,多喝六个核桃。”这是河北某公司的“六个核桃”的口号。
"经常填饱你的大脑,多喝六粒核桃."这样的口号赫然印在一个名为“六个核桃”的产品包装上,整体包装风格与“六个核桃”相似。
最后,在这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销售“刘仁核桃”的超市被判停止侵权,并向“刘仁核桃”的商标注册人河北某公司赔偿6万元。
4月20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7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上述案例为一例。
2016年11月,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某超市,原告河北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购买了一盒标有“刘仁核桃”字样的复合蛋白饮料。复合蛋白饮料的包装盒、瓶上标有:厂家为河北某贸易公司,河北某电子公司;厂家是石家庄的一家公司;口号是“经常补脑,多喝六仁核桃”。
原告称,在将复合蛋白饮料与原告的“六核桃”优质核桃乳进行对比后,包装盒和瓶子上使用的图案、文字和标语与原告的“六核桃”优质核桃乳上使用的图案、文字和标语相似,容易导致普通消费者将复合蛋白饮料误认为原告的“六核桃”复合蛋白饮料。
因此,作为“六核桃”商标注册人,河北某公司起诉石家庄某公司、河北某贸易公司、河北某电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区某超市,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石家庄的一家公司、河北的一家贸易公司和河北的一家电子公司均否认生产和销售了涉案的“刘仁核桃”复合蛋白饮料。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注册商标“六核桃”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经试用对比,涉案复合蛋白饮料包装盒、瓶上使用的图案、文字“六个核桃”及口号“永远健脑多喝六个核桃”,原告“六个核桃”精品核桃乳上使用的核桃壶、蓝罐奶花蓝丝带图、奶花蓝框祥云图、“六个核桃”注册商标及口号“永远用脑多喝六个核桃”
法院确认,被告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某超市销售“刘仁核桃”复合蛋白饮料,侵犯了原告公司在河北的商标专用权,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同时,原告主张被告石家庄有限公司、被告河北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河北电子商务公司根据本案涉及的复合蛋白饮料包装盒、瓶体上的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在上述被告不承认这一主张的情况下,原告没有提交其他证据支持这一主张,因此法院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正当理由,也没有得到支持。
最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被告某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河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程存杰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商标法中有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认定被告侵权。
在确定赔偿金额方面,程存杰介绍说,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费等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将根据侵权行为的规定赔偿被告一家超市。综合考虑某超市侵权的性质、后果、类型,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
针对知识产权侵权人赔偿低的问题,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赔偿主要适用赔偿原则,但这种赔偿方式不足以遏制恶意侵权和重复侵权。根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意见》,法院将探索在知识产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严重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赔偿力度,依法增加赔偿金额,由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有效增加侵权成本,努力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律氛围。
据了解,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82件,审结556件,移送395件,移送率71%;与同期相比,结案数增长4.7%,退案率增长12%。今年第一季度,医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97起,受理数量同比增长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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