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集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
[前言]
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后(包括房贷合同、其他各种贷款合同),银行长期不给当事人合同原件,可能导致当事人完全不了解合同的信息,无法履行合同。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第一,银行不给合同原件的最大目的是什么?
1.防止法律风险的非法手段
一些银行与客户签订合同后,没有给合同原件,而是想通过这种手段防止法律风险。
银行是怕与当事人出现纠纷的时候,当事人会进行诉讼等手段维权,不给合同原件,当事人一方就相当于少了最有利的证据之一,当事人要证明银行没给合同原件相当困难,并且当事人从其他途径来获得合同原件也有一定难度,这种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是为银行防范了一定的风险。
但是,总的来说,银行不给合同原件是违法、违约的行为。在签订的合同的条款的最后,总会写着“该合同一式X份,甲方X份,乙方X份……”等语句,也是合同其中条款,银行不给合同原件就是违约行为。合同本就是记载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文书,也是证明双方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最有力的证明。若遇到银行不给合同原件的情况,应向银行要求给予一份合同原件留存来以保证自己的权益和合同顺利的履行。
2.私自调高借款利率非法获利
有的银行在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时候,会提供“空白合同”,是指在“借款利率为:_____________”等应当在约定时填写好的地方会空出来,会美名其曰地说“要根据客户的征信等情况来单方确定还款利率”或者“现在约定好了,但是这要到后面工作人员办手续的时候填写”等类似的原因,等当事人签完合同,以为万事都办妥的时候,银行就有可能从中作祟来非法获利。
所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切记要当面约定好,要当面都填写好该填的地方,以此来防范法律风险。
二、应对措施
1.问清楚不给的原因
若当事人遇到银行不给合同原件的情况,首先,不要盲目的指责或者催促,先问清楚银行不给的原因。例如房贷这种,办理的过程、进度比较冗长,没有一段时间是办理没完结的,银行这边需要办理完结之后才能给到合同原件。
所以,当遇到银行不给合同原件的情况,首先问清楚是什么原因,如果是因为手续未办理结束,就向银行询问清楚何时办理结束能拿到合同原件,要银行这边给出确切的时间。
注意,若该询问是通过电话询问的,应当电话录音下来,若是之后与银行发生纠纷的时候,可以当作证据使用。
2.向银行索取合同原件
若银行不给合同原件的原因并非是手续办理未结束等关于工作进展的原因,是其他无关的原因或者是超出常理的工作办理的时间一直拖着不给,这时候可以到银行当面沟通或者电话询问等,切记,到银行当面沟通的时候记得录音或录像等,电话询问的话,记得电话录音,用来保障纠纷发生之后的己方的权益。
《贷款通则》及银监会内部管理已做相关规定,银行不给合同原件属违法、违约行为。
3.向银监会进行投诉
若进行沟通后,银行都未给予银行合同原件,可以向当地的银监会或者拨打银监会12378、010-66279113进行投诉,在进行投诉之前,可以先向银行再次索取,向银行施压,若银行因此施压决定给付合同原件时,签订《合同、材料交接登记表》等时,记得拍照留存证据。
4.房地产登记中心取件(仅针对房贷)
如果当事人是跟银行签订的是房贷合同的这种情况,可以到房地产登记中心调取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核对无误章即可。为之后的起诉等维权手段做好准备,以保证维护自己的权益。
5.律师介入起诉
可以聘请律师介入,先给对方发送律师函,再接着准备诉讼,以诉讼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案例参考
【案例】彭爱迪与伤害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4)温龙商初字第938号
【简要案情】
2010 年 8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及温州绿城家景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2010 年 10 月 18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变更协议 约定将原合同的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15%调整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50%执行,同时该变更协议还约定了生效条件,即经担保人签署后方能生效。但是,上述变更协议至今未经保证人签署,故尚未生效。贷款发放后,被告按照调高合的利率标准收取利息,一直收取至今,给原告造成损失,遂成诉讼。
【裁判要旨】
在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两份签订时间相同的《个人购 房借款合同》,但是利率约定为银行基础利率上浮 50%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为被告利用手 头原告在 2010 年 8 月 6 日已签名的但未填写具体条款的合同,擅自填写并非是双方当时约定 的利率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故对该份合同的效力本院不予认定。原、被告双方对经房管部门备 案的签订时间亦为 2010 年 8 月 6 日利率约定为基准利率上浮 15%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均 无异议,本院对该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定。
2010 年 10 月 18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 变更协议》存有诸多瑕疵(合同编码不连续、存在粘贴现象、骑缝指印不连续等等),而且该 协议所确立的合同生效条件尚未成就,因此不具法律效力。因《借款合同变更协议》尚未生效, 不能构成对原《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变更,双方应按照原《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 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被告按照未生效的协议收取利息是为不当,应予纠正,被告多收取部分的 利息并没有合法根据,应退还给原告,截止 2014 年 8 月份多收取的利息及本金 569906.56 元 应予返还。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截止本判决生效月止多收取的按揭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其中截止2014年8月份应返还的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69906.56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月起原告彭爱迪应按照双方于2010年8月6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所确定的利率标准(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5%)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结语:
面对风险最好的措施,就是从一开始聘请律师保驾护航,在签订合同时,律师在旁会解释条款,并且提示风险所在,且律师在过程中会做许多留存证据的行为,用以出现纠纷的时候,来保障权益。律师的作用并非只有诉讼解决纠纷的时候,他如同军师一般,可以从一开始就为客户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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