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人防停车位到底属于谁?
2016年5月,周某通过中介公司向张某购买地下空间,购买金额15万韩元,定金2万韩元,佣金5000韩元。
后周某嫌贵反悔,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与佣金,由此成讼。一审法院认为,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于涉案车位为人防车位、人防设施,不得进行买卖,因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被告不服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根据国防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 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明确国家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但是人防车位是建设单位投资开发建设,而非国家投资,按照此规定,人防车位不应属于归国家所有。
另外,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 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 者所有”,该规定只是明确人民防空工程“谁投资谁收益”,但并未明确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同时,各个地方关于人民防空设施的归属问题,也规定不一,譬如重庆、湖南、上海等地规定人民防空设施归投资者所有,那意味着人防车位应属于建设单位所有,部分地方甚至可以办理人防工程的产权登记手续,譬如广州、上海等地。具体相关规定如下:
1、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1999.3.1) 第七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和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其所有权和收 益归投资者。
2、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2013.8.28)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归属的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适用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一致的原则。人民防空工程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3、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2014.4.1) 第四条 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平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战时由人 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投资者可以将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依法开发利用或者转让、拍卖、租赁、抵押。
4、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18.12.7) 第二十条 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 民防工程的所有权登记,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法律层面,关于人防设施或工程,没有特别明确其所有权归属,然在地方法规、规章层面,已明确人防工程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相应的人防车位应属于建设单位,这也是比较符合物权法精神的规定,如果国家因防空需要使用或利用,可以通过行政立法进行干预,但基本所有权归属应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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