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通讯员王芳记者刘国庆)业主拖欠房地产费近5年,房地产公司向法院起诉。
对此,业主称,不缴物业费,是因为家里的装修材料被盗,内外墙有裂缝,阳台玻璃爆裂等情况,对物业服务不满。近日,常州市新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原告常州某物业公司称,业主李某一家自2014年11月至今的几年时间里,一直未缴纳物业费,共拖欠物业服务费15366.9元,滯纳金5960.4元。原告经多次催缴无果,便将李某一家起诉至法院。
李某则声称,其不缴纳物业费是因为在装修期间,家里的装修材料被盗,内外墙有裂缝,阳台玻璃爆裂,楼道里有其他业主堆放的垃圾以及内卫下水管道堵塞等情况,对物业服务十分不满,因此才拒绝缴付。
法院经调查认为,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恰当地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自2014年起拖欠物业费,已构成违约,应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被告辩称的锁被撬,装修材料丢失,玻璃破裂、内外墙裂缝,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些事项系原告违约所致,不能构成拒付物业费的理由。
近日,新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李某向原告常州某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和电梯费15366.9元及违约金5600.5元。
针对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因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物业费是用于整个小区设施的维护保养、小区正常秩序的维持所必需的费用,个别业主拒交物业费的行为,不仅不利于小区整体管理,也有损其他正常交费业主的利益。物业公司亦应增强管理和服务意识,切实改进完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共同致力于营造良好的小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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