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这是我家。
停车位:就是车的家。
今天豌豆狐狸给大家介绍一下。请允许我介绍有关人防汽车空间和产权停车位的知识。一起看一下吧。(大卫亚设)。
目前各个项目在售的,无非就是两种性质:一种产权车位,一种人防车位。
产权车位定义:一般情况下,产权车位是开发商出售给购房者的,该类车位可以办理产权证,得到产权证书的业主也可以出售车位。产权车位的使用年限一般与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一致。
产权车位分为:有地上车位和地下车位。一般现在在售的新房中,百分之90以上的楼盘项目都是人车分流,所以现在想买地上的车位的,都不太好找。
人防车位定义:所谓人防车位是开发商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建设的地下人防工程,然后将之改造成地下停车位,这类车位称之为“人防车位”。这类车位产权不属于业主也不属于开发商,所有权归国家。我国《物权法》规定,小区人防车位必须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否则不得对外出租。
更多同学关心的话题在于,人防车位能不能买卖的问题。
豌豆狐搜索了很多的资料,和关于济南之前有过的案例,下文中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权利所有人可将己方拥有的使用权或收益权依照双方认可的协议条款向另一方进行转让,也就是说开发商可以将国家赋予其的人防车位的使用权或收益权转让给小区业主。
回看2018年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判决无效的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据济南市市中区法院某法官所言“合同的主要的形式和内容,均直指人防车位买卖,因人防车位所有权属于国家,因此该车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需说明的是,根据我国的《人民防空法》,国家是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对人防工程的开发、投入的,也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并明确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设人防车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对该车位使用、收益。但无论如何,均不得针对人防车位所有权的买卖、让渡。”(以上言论源自网络,如有侵权即刻删除)可见,被判无效的是因为其合同不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其中“等方式”可以理解为“开发商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合理方式让业主获取车位的使用权”。
综上所述,人防车位是可以“买”的,只不过买卖的不是车位产权,而只是车位的使用权。所以业主在“购买”人防车位时,一定注意看签署的是不是《使用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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