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南新闻记者尚丽阳通讯员陈红岭昨天对备受关注的李国敲诈案进行了重审并判刑。此前,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受害女孩的父亲李国因与奶粉企业施恩婴儿营养有限公司谈判被判敲诈勒索罪,并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4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布重审原被告人李国敲诈勒索案,经再审宣判李国无罪。

2008年9月,政府相关部门宣布部分批次“施恩”牌奶粉含有三聚氰胺。李国带女儿郭某某去医院检查,因为女儿吃了这个牌子的奶粉。结果显示“双肾中央采集系统有几个强回声”。之后,李国将剩下的和新购买的施恩品牌奶粉送去检验,发现两批奶粉三聚氰胺含量较高。随后,李国多次向卖方和施恩公司索赔,并向媒体曝光。

2009年6月13日,施恩公司与李国达成和解协议,施恩公司赔偿李国人民币40万元,李国出具书面材料表示不起诉,放弃索赔。

2009年6月25日,北京电视台播出了一篇题为《一个男人,如何让“慈悲”奶粉低头》的报道。主要内容是李国向电视台反映“慈悲”奶粉的问题。同年6月29日,施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广东雅士利公司派人主动与李国取得联系。在双方沟通过程中,李国要求对方再赔偿300万元。雅士利公司认为李国的过分要求是敲诈,于是报案,李国被捕。

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维持原判。李国的父母提出了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广东省高级法院再审认为,从本案的发生发展来看,不能认定李国行为的性质超出民事纠纷的范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国有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也不足以证明李国实施了敲诈勒索。因此,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潮安县法院原审判决被撤销,被告人李国无罪释放。审判长告诉郭喜欢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涉案公司的代表、媒体记者和一些人出席了判决。

焦点问答

宣判后,本案审判长李华在宣判现场回答了本案的焦点问题

q本案是否超出民事纠纷范围?

答:没有超出。李国在施恩公司有意再次进行赔偿的前提下再次谈赔偿

从本案的发生和发展来看,审判长仍然不能断定李国行为的性质超出了民事纠纷的范围。本案涉及的40万元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电视台播放了一则报道,称李国反映了对奶粉“施惠”的问题,爱心公司主动联系李国。在美施公司一方有再次赔偿意向,或者双方有再次协商赔偿意愿的前提下,李国要求赔偿金额,符合民事纠纷协商解决的特点。

q赔偿40万后再次提出索赔。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不应识别a。当时女儿的人身伤害程度没有评估认定,施恩主动联系他继续谈判

虽然主审法官实际获得的赔偿金额和李国再次要求的赔偿金额超过了当时有关部门处理问题奶粉事件的最高赔偿标准,但在女儿人身伤害程度未评估认定,施恩公司主动联系他继续协商处理纠纷的情况下, 李国提出超过上述标准的新索赔额是不恰当的,因此李国的目的是非法占领其他人的财产。

问:为什么这个案子不是敲诈勒索罪?

在李国提出索赔300万元之前,相关奶粉的质量已经公布

主审法官掌握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国实施了敲诈。消费者可以选择通过舆论对产品质量的媒体监督来维权。在李国提出300万元索赔之前,政府部门和媒体已经向社会公布了相关奶粉的质量问题,不具备实施威胁行为的条件。他虚构的妻子因某种原因流产并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不足以对慈善公司造成恐惧和其他精神胁迫效果,该行为也不足以被视为威胁或恐吓。

专家观点该案原审错将民事纠纷处理为刑事案件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聂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宣判无罪,并告知他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这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纠正错案的努力。本案原审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原审判决认定被告非法占有,敲诈勒索证据不足;第二,关于查明事实的法律评价,民事纠纷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聂表示,消费纠纷中“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的区分是刑事司法理论研究中值得关注的话题,理论界众说纷纭,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消费者提出的过高要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监督产品质量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消费者通过向媒体曝光而提出的索赔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敲诈。

原名广东“石宝宝”父亲入狱5年,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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