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则“哈尔滨鼓励房地产企业出售新房获利”引起关注。据悉,哈尔滨市出台了十四项稳定楼市的措施,将鼓励房地产企业打折出售新房。
近日,哈尔滨市发布了《关于促进我市疫情期间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共有14项支持措施,明确鼓励房企采取打折促销、团购等方式销售新商品房获利;同时公积金贷款项目随时报批。
十四、关于“哈尔滨市鼓励房屋建筑企业以盈利方式销售新房”的支持措施;
1.2020年,哈萨克斯坦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根据2019年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然后进行调整,直至2021年12月31日(参照2020年执行,红牌企业除外)。
2.2021年12月31日前,仅预留3%的监管资金用于园林绿化、道路、照明等后续配套工程建设。其余资金开发企业可随时提出申请,直接转入建筑施工许可证上标明的建设单位账户。
3.在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承诺方式申请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逾期不履行合同未能足额支付的,按规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由有关部门实施联合处罚。
4.在2021年9月30日前取得预售许可证,并符合其他有关公积金个人贷款项目签约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接受项目签约。
5.实现了公积金贷款项目的项目签约网上审批,由原来的每周一次的贷款评审会议,改为随时提交单个签约项目审批。
6.支持异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哈尔滨申请公积金贷款,实现异地职工在哈尔滨享受同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
7.公积金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可以按月分期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商品房贷款,同时开放线上处理模式,实现线上线下同步。
8.将县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年龄由55周岁调整为60周岁。
9.灵活就业人员可连续缴存公积金六个月申请贷款。
10.支持哈尔滨银行等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对住宅用公寓产品的住宅抵押贷款提供同样的政策支持。实际用于住宅用途的公寓,其水、电、气收费按民用价格标准执行。
11.从现在起至2020年12月31日,支持和鼓励开发企业向住宅、公寓等新建商品房的购买者进一步盈利。在此基础上,对购房有特殊贡献的,如援建湖北的,抗疫表彰的,给予购房更多优惠政策。政府将对盈利企业的销售情况进行评估,并给予认可和奖励。
12.对于从现在起至2020年12月31日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开发企业可以在网上备案系统中行使合同签订和解除的自主权,每份房屋销售合同的解除次数以一次为限。
13.新建商品房销售下行压力较大的区县(市)应及时告知当地新建商品房库存、销量及下行压力,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采取打折、团购等方式。根据市场情况而定。
十四、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房地产市场属地主体责任,严格引导企业落实防疫措施,积极引导和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恢复工作和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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