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6日,近日,网上流传一段视频:河南驻马店,一名女子在过马路时被出租车撞倒。事发后,被撞倒的女子一动不动地躺在路上,期间有很多车和行人经过,没有人停下来查看情况,也没有人上前抢救。一分钟后,女子第二次被另一辆车碾压。很多人感慨,慨叹世态炎凉,路人莫莫,却把自己的莫莫归咎于十年前的“彭宇案”。
近年来,路人围观遇险群众的类似新闻在各地不断重复,每当出现类似新闻,“彭宇案”就会再次被纳入公众讨论范围。一时间,“帮不帮”似乎成了困扰人们多年的中国式问题。提供帮助怕被对方咬。不提供帮助,就会面临良心谴责。连这个话题都上了春晚。其实我们再讨论这个话题的时候,不妨回到“彭宇案”这个案件本身。
本案中,从法律真相来看,彭宇在二审中承认“我下车被人撞了”,但否认是与老太太相撞。在第三次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彭宇陈述两人碰撞的笔录照片。虽然由于警方的错误,无法客观提供原始笔录,但当时制作笔录的警官证实了这一点。再加上彭宇自述撞了人,说不清撞的是谁,以及警方确认的笔录照片,构成上级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彭宇撞老太太没有错。从客观事实来看,多年后,彭宇承认自己与老太太相撞。
可惜当年有媒体单方面把彭宇定为受了委屈的“好人”。毕竟“好人受委屈”的故事比“为一次碰撞买单”的现实更能让读者大开眼界,更能激起他们的互动欲望。不得不说的是,也许这是人性中自私的因素,所以我们习惯于在人群中为我们的MoO寻找一个客观而浮夸的借口。似乎“假传真”总是比真走得快。这造成了一个令人遗憾和尴尬的局面。人们对案件的误解和误读加深了。时至今日,仍有很多人坚信彭宇获赔只是为了救助的假象。
其实法律早就对“是否帮助”这个问题给出了答案。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如果受助人不能证明是受助人推倒的,受助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严格来说,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出现过帮助人的人仅仅因为帮助人而被追究责任的案例。或许,正因为如此,每次类似事件发生,总有人只能拿出一个十年前被误读的“彭宇案”,感叹世界的衰落,甚至为MoMo寻找借口和出口。
值得强调的是,即将正式实施的《民法通则》再次重申了法律对勇者和勇者的态度。“救助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受到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救助行为已经对被救助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救助人也不承担责任,而且,损害不是由救助人造成的。近年来,各地颁布了《奖励和保护义人条例》,国家和地方政府奖励和保护义人的长效机制日益完善。
勇敢是中华民族崇尚的一种高尚的道德品质。可以说,我们每个人都有“老有所老,少有所少”的善良,同时也有趋利避害的自私。当我们看到有人需要帮助的时候,当我们左右摇摆,在“要不要帮助”的问题上踌躇不前的时候,我们必须在心中确信,救助行为永远不能成为侵权的证据,“彭宇案”不能再成为我们逃避的借口,法律永远站在正义的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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