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编译局世界发展战略研究部政治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陈雪莲
中国小康网络新闻十八大后,中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取得显著成效。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程度的提高,政治生态明显优化。但必须承认,一些改革措施远未达到预期目标,改革遇到了“中间阻力”。一些领导干部受到群众批评,成为全党和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
在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上,在部署改革方案的同时,多次强调监督和落实。改革设计能否到位,政府官员的改革动力是关键。改革近四年,为什么部分官员改革动力不足,改革设计者和实施者的积极性差距很大?“为官不务正业”现象的出现,既有宏观原因,也有微观原因;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都有。这既有体制原因,也有政策原因。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新时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两个百年”目标、全面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总体要求与观念转变、制度规范、政策执行、行为适应滞后之间的矛盾。从制度规范和政策执行的角度来看,现阶段缺乏改革动力的原因有三。
一、结构性原因,即改革路径从“摸着石头过河”到“顶层设计”的转变。
中国改革第一阶段(1978-2013)是一条“摸着石头过河”的地方、区域、自下而上的改革道路。“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逻辑是,没有既定的标准和原则。鼓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多尝试、多创新,将好的“试点”、“创新”经验逐步推广成为国家政策。在积累了近40年“摸着石头过河”的经验后,2014年以来,中国的改革走向了一条以“加强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布局”为重点的自上而下的改革道路。与自下而上的改革路径相比,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改革能够更好地实现跨地区、跨部门重大改革问题的协调,能够从国家和全球层面深入评价方案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和存在的问题风险,更清晰地界定政治和社会稳定的底线。但是,当中央政府整合改革、设计、规划、实施的职能,进而成为改革的主要动力时,也面临着比以前更大的风险。
改革进入新阶段,目标、任务和方法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然而,干部的观念和行为并没有及时适应这种变化。党的十八大后,我们党明确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两个百年”目标、积极推进实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五个发展理念”等一系列改革发展目标、理念和路径。改革发展开始走向“加强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布局”的自上而下的道路。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初至2015年底,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共召开19次会议,审议102份改革文件,涉及体制改革的各个方面。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平均每个月需要实施四至五项改革措施。因此,在习惯了“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路径,习惯了“试点”、“创新”和总结经验的改革模式的情况下,面对新的改革、发展和转型,不适应、转型慢、做不到的现象凸显出来。改革路径变了,责任定位变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改革认知不统一,地方主动性空下降。所以就有一个普遍的“不作为”现象。
新一轮改革是自上而下的综合改革,尤其是体制和机制的改革。没有顶级设计,无论怎么“摸石头”,“河”都过不去。同时,新一轮改革也是一场自上而下互动的综合改革,离不开基层的实践和探索。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关系之一,指出“推进地方阶段性改革开放要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前提下进行,加强顶层设计要在推进地方阶段性改革开放的基础上进行规划。要加强宏观思维和顶层设计,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同时继续鼓励大胆实验和大胆突破,不断引领改革开放。”然而,如何将自上而下整体推进的“顶层设计”和自下而上局部创新鼓励的“摸着石头过河”两条改革路径有机统一,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
二是制度原因,即一些权责不匹配的制度设计不科学、不规范、缺乏可操作性,甚至扭曲,导致各种“不作为”或“选择性行动”。
国家治理的核心是处理好三对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改革的实质是旨在理顺这三对关系的制度建设。然而,在制度化设计中,存在一些不科学、不严谨的情况,增加了政策执行的难度,降低了政策执行的有效性。
首先,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着权责不一致的问题。各级地方政府被赋予了不同的责任,但它们没有资源和权力来实现自己的责任。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决策权、财权和行政权的调整尚未完成。国家财政支出85%在地方,中央支出占15%,尤其是市县两级支出占70%。财政支出责任集中在地方,决策权集中在中央。
其次,干部绩效考核和激励制度不完善。考核指标设计不符合改革要求。比如在经济发展和追求GDP为核心考核指标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绿色发展、生态保护等政策要求在实施过程中会被扭曲。干部考核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导致激励机制失效。在现有领导干部考核激励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对上级负责”的制度和机制难以避免跑官、买官卖官、论资排辈的现象,这些现象会对干部的心理、情感和行为产生影响。
最后,干部监督制度设计不完善,不可能对干部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比如,我国约束公务员的法律主要是《行政诉讼法》,根据这部法律,起诉行政不作为的范围非常狭窄。只有当无为乱是相对于公民的直接权益时,才能诉诸法律。当不作为乱相对于公共利益时,法律无能为力,导致对行政不作为乱缺乏法律监督。
三是机制原因,即干部队伍稳定,保障机制不完善。
改革和设计的实施需要政府官员的高执行力,政策的实施需要科学的配套工作机制来保障。
首先,稳定和保护干部的制度化机制不完善。为促进改革措施的实施,中央政府高度重视责任、监督和惩罚。比如处理错误做法和不当做法的“重大决策终身问责”和“回溯机制”。然而,对于勇敢探索、改革创新所产生的“错误”和“失误”,却没有明确的保障机制。领导责任的岗位风险和岗位风险往往转化为“个人风险”,导致自我保护、“不敢做”、“多做错,少做错”的异常现象。由于无法准确估计责任风险,有些干部把“不出意外”作为最大原则。此外,一票否决制过度,列入“一票否决”考核的指标越来越普遍化,加剧了部分干部的“和平”情结和畏难情绪。
其次,官员的“退出机制”不完善,客观上保护了“平庸懒惰”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政府,大部分的懒官都是大喊大叫,出现在报纸上,挂在墙上,那些懒官总是以“批评教育”为主。根本原因是没有建立有效的干部退出机制,懒官下不去,勤官上不去。中央出台了《关于提升领导干部能力的若干规定(试行)》,关键在于实践中如何贯彻。
在中央领导的新一轮深层次改革时期,解决“为官不务”问题,要找准结构性、体制性、体制性原因,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战略思路,创新体制机制,不能停留在“观念”和“道德”的灌输和约束上,还要加强权责统一的制度化建设和综合政策,用体制机制合理保障和激发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与基层改革实际需要相匹配的权责体系,完善考核激励机制,鼓励创新,表扬先进,允许试错,容忍失败,营造出想要、寻求、善于改革的浓厚氛围。(陈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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