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农业科技推广人员可以说是农民增产增收、发家致富的“带头人”。昨天,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修改了《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该办法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保障和改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
建立“一主多元”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
近年来,面对农民多层次、多领域的科技服务需求,农业技术推广从政府主导的单一方式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对此,《实施办法》明确,我市将建立“一主多能”的农业技术推广格局。本市农业技术推广由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牵头,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大学、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家庭农场、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相结合;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科技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形式,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作用,引导其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采取多种措施支持农业科技传播者
为了保证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实施办法》从资金、工作条件、技术人员待遇、税费优惠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一是建立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技术推广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二是保证农业技术推广的工作条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区、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维护国家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不得安排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长期从事与农业技术推广无关的工作。第三,鼓励基层从事农业技术推广。连续20年在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或者连续30年在市、区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由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给予表彰。第四,落实税费优惠措施。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财政支持、税收、信贷、保险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任何截留或挪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人都将受到严惩
《实施办法》还增加了与农业技术推广相关的法律责任。第一,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对未经试验证明先进、适用、安全的农业技术的推广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截留、挪用农业技术推广经费或者侵占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实验示范基地、工作室、仪器设备、生产资料等财产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限期归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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