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加快我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省政府近日发布了《省政府关于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7月31日,省政府召开视频会议,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行部署。本实施意见由省人民和社会福利厅相关负责人解释。
改革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编制
据省人民和社会福利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我省《实施意见》明确,按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按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苏联中央国家机关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参加我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以外的人员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此外,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离退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现行政策予以保障。
改革核心
构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保障五大新机制
●建立养老责任分担机制
从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了企业和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缴纳制度。所有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支付其工资总额的20%,个人支付其本人工资的8%。同时建立与企业职工同规模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构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利息按照国家每年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也就是说,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养老保障将不再完全由单位承担,个人必须为其未来的退休养老保障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而且像企业职工一样,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单位和本人必须按规定足额缴费,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建立新的待遇和支付机制
改革后,原退休缴费办法不再执行。而是实行新的与个人缴费挂钩的基本养老金支付方式,实行“老办法养老、新制度新人、国人渐进过渡”。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的“老年人”将维持原有待遇,参与未来待遇调整;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以后退休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中层人员”,由于在改革前的工作年限内没有个人缴费,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反映此期间的劳动贡献。因此,这段时间被确定为“同一个支付期”。退休时先发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再根据同一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过渡性养老金,即“中层人”
●建立新的待遇调整机制
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用调整与在职人员工资调整同步,不确定;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调整,连续11年提高10%左右。改革后,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统筹安排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机制
在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必须通过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方式参加职业年金计划。单位支付工资总额的8%,个人支付已支付工资的4%。由这两个基金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由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后,将根据其职业年金积累和相关协议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建立社会化管理服务机制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事业单位管理。未来将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今年改革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将全部通过银行等机构实现社会化。
新华日报记者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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