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对军人离婚有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以军人离婚的离婚程序会比较复杂。那么,和退役军人离婚有什么特殊要求呢?离婚流程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男的已经退休一年了。离婚有什么要求吗,和正常离婚流程一样?
湖南常工律师事务所程建佳律师回答:
退役军人是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不按军婚处理,因此有特殊要求。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征得现役军人的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但是对于退役军人没有明确的规定,应该按照普通人的离婚程序办理。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有意愿并已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应当出具离婚证。
离婚流程:
1.应用。男女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双方应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离婚协议书、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
2.复习。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离婚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确实愿意,是否就抚养子女、对配偶生活困难的经济援助、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3.批准。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夫妻关系自双方取得离婚证时解除。
程建嘉律师分析道:
对于婚姻登记机关驳回的离婚申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需要向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一年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由法院判决离婚。对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受理的离婚,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但只能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向法院起诉离婚,当事人首先要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诉状中要写明离婚请求、事实和理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立案,通知当事人,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定期开庭。审判结束后,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判决。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关于军队执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军人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与现役军人离婚时,应当认真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军纪或者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与结婚相同。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当要求双方签字或者提供书面意见。此外,军人离婚的审查登记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适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役军人退伍后不再具有军人身份,因此现役军人退伍后的离婚程序与一般离婚程序相同。分为自愿离婚程序和诉讼离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
(二)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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