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70448号注册商标表格

由于商店出售标有“江苏洋河”、“酒洋河”等的“蓝色贵宾”白酒,上海市松江区顾正镇某酒类经营部被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2018年12月24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上诉人某酒类经营部和被上诉人酒类公司审议侵犯商标权纠纷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酒类经营部停止出售侵权商品,赔偿酒类公司经济损失1.1万韩元及合理支出3500韩元。

纠纷结下了一瓶印有“洋河”的白酒

图片是侵犯版权的商品包装

酒公司有权获得许可,对“洋河”文字商标享有一般许可使用权,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017年7月,酒公司发现某酒类经营部未经许可,经营场所内销售包装上印有“江苏阳江”、“酒阳江”的“蓝色贵宾”酒。苏州公司认为某酒类经营部的行为侵犯了相关商标专用权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酒类经营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4万韩元和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支出4000韩元。(威廉莎士比亚,,)。

照片显示了被侵权商品包装方面

一审法院审理说,酒公司被授权对侵犯“洋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洋河”商标在主流商品中知名度较高,与包装及瓶体很多地方包装底色不同,以醒目、容易识别的颜色标记“江苏洋河”“酒洋河”等字样,起到了“洋河”一词客观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其行为已构成商标性使用。一个主流经营部关于起诉、侵权、商品标识的“两河”界表达了在产地紧急目标意义上使用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首先要判断标识是否使用,实际区分功能是否不会转移到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上,而是根据相应的标识客观地判断商品来源识别是否有意义。第二,在权利商标已经众所周知的情况下,要想明确侵权商品的生产区域,必须避免。即使采用简化方式,也完全可以表达为“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镇”或“洋河镇”。充分、明确地显示了该产地所属地区的行政等级,目前侵权商品偏偏选择简化为与他人权利商标一致的“洋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定某酒类经营部实施的销售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出售的白酒界侵权商品及该商品没有提交有合法来源的证据,因此要承担经济损失补偿等民事责任。一审法院裁定,某酒类经营部停止销售侵犯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酒类公司1.1万韩元经济损失和3500韩元合理支出。

“洋河”这个词到底是什么意思?

照片显示了侵权大象商品包装上显示的企业名称

“自己销售的白酒在外包装上明确标注了‘小经’‘K8’,足以区分商品来源。自己只卖这瓶白酒就要赔一万多人民币吗?”一审判决后,某酒类经营部不服,向上海智山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智山法院认为,上诉人销售的被诉侵权白酒包装及瓶体上印有“江苏洋河”、“酒洋河”等多处,标记的生产企业企业名称中用与相关商标几乎相同的字体突出“洋河”字样,可能影响消费者对该商品来源的判断。另一方面,二审法院完全同意一审法院对“洋河”侵犯被告诉的商品只表示产地主张意见的分析和承认。另外,从二审补充查明的事实来看,被侵权白酒上标明的“小京”、“K8”、“蓝色贵宾”的商标申请人不是同一主体,不是除“小京”外的注册商标,没有证据表明外包装上标明的生产商“江苏洋河酒业有限公司”与该标志有关。此外,“江苏洋河酒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被注销,被控侵权的白酒于2017年7月通过公证保全方式获得。上述情况足以表明公证保全的白酒显然属于侵权商品。作为多年从事酒类批发零售业的上诉人,应该可以对此做出判断,但仍然对外出售了构成商标侵权的商品,也没有证明出售的商品只出售了合法来源和1瓶。因此,上海智山法院驳回上诉,判决维持原判。

作者:何毅

编辑:王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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