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李玮(化名)在沈阳华府丹县买了一套房子,但她至今未能入住。5月20日,李玮致电沈阳晚报和沈阳网的热线96009-1,详细描述了她买房时所遭受的各种痛苦。
开发商拒绝出示验收证书
2011年8月27日,李玮在华盛顿州丹县购买了一套8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总房价超过43万元。李玮与华府丹县开发商沈阳华苏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双方同意在2012年12月31日前交房。逾期交付的,开发商按日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双方还约定商品房交付时必须具备资质。开发商应出具相关证明。未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文件不全的,开发商有权拒绝交接,并由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
2012年10月1日,李玮收到开发商通知:“11月23日入住”。李玮要求在处理时检查房子的相关验收证书。工作人员表示已经完成验收,但拒绝出示相关证件。李玮拒绝入住。此后,李玮多次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并询问竣工验收情况,但开发商一直未予正面答复。
2014年6月,李玮调查发现,2013年7月24日,华盛顿州丹县的房屋所有权初步登记。所有权初始登记即表示该房屋已通过竣工验收。李玮非常生气,开发商已经收到了一年多的竣工验收证书,但她没有通知自己,并要求她支付取暖费和物业费,否则她不会交付房屋。
交货条件成为诉讼的焦点
房子付了好几年了,今天还是留不住。李玮认为,这是由于开发商未能获得竣工验收证书和没有书面通知造成的。2014年12月19日,李玮向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按时交房,并承担因延期交房造成的采暖费和物业费责任。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经验丰富、合格”的交付条件,成为庭审中最大的争议焦点。据开发商称,该房屋已于2012年10月30日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符合交付条件。此外,合同中没有约定必须出示验收证书。
经审理,法院最终确认由开发商自行组织验收,对普通购房者缺乏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商品房项目的基本质量。“验收”的基本标准是该房屋已通过登记,取得《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逾期违约与否,一波三折
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发现,2013年7月15日取得了《辽宁省华府丹县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合格手续,故2012年12月31日交付房屋时,验收手续不全,不能视为合格。
自开发商于2013年7月15日取得相关手续后,该日亦视为实际交付日,违约金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7月16日止计算,共计8400余元。至于李玮因延迟交货而提出的取暖费和物业费索赔,法院认为,这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应单独处理。法院判决开发商向李玮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400余元,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李玮。
当李玮以判决数次要求开发商交房时,开发商坚持要求他在办理入住手续并交付钥匙之前,先支付2012年11月至今的物业费和取暖费。
法院判决后,开发商仍未支付房款
此后,双方均对判决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月13日,记者联系了负责交房的开发商姜女士。蒋女士说,李玮必须先支付所有的物业费和取暖费,然后才能入住。“法院只裁定开发商支付了违约金并交付了房屋,并未裁定李玮必须支付这些费用。为什么不把她登记入住?”面对这个问题,姜女士表示,这件事应该与房地产营销和法律事务部门协调处理。
李玮说,她曾多次要求开发商的蒋女士等人交付房子,但她的物业、营销和法律事务总是互相推诿。“这条路虽然很难走,但一定会坚持下去。”李玮表示,如果开发商仍拒不交房款或要求他支付取暖费和物业费,他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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