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协议。一方面,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同意离婚的必要依据;另一方面,因协议不明确而引发的潜在问题往往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焦点。对于正在准备协议离婚的当事人来说,一份相对完善的离婚协议,不仅可以促进双方的和平分居,还可以降低日后发生纠纷的风险。因此,笔者想利用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实际案例和自己的实践经验,对离婚协议的起草要点和常见误区进行梳理和分析,供读者参考。
一、离婚协议的三个起草要点
1.简化离婚原因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了解除婚姻而签订的协议。所以双方分割财产,安排子女抚养是前提。没有离婚的欲望,只有婚姻财产的分割。这样的协议很可能是夫妻财产协议而不是离婚协议。
律师建议:
在实践中,由于离婚案件掺杂了很多情感因素,有些当事人想把双方的对错放在协议里争取一口气,比如出轨、家暴、冷暴力等。乍一看,这样的话很安抚人心,但在协议中做出这些表述可能会增加双方的抵触情绪,不利于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本着和睦相处和有利于儿童成长的考虑,作者建议双方尽量减少更激烈的表达,或代之以“性格不合”、“共识”等词语。
2.明确划分财产
在实际和司法案例中,大多数离婚协议都包含类似条款,如“夫妻无共同财产”、“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双方名下财产互属”、“离婚后的债权债务归男方”。有的民政部门要求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标准模板填写离婚协议,这样的写法经常出现。
律师建议:
由于以上文字对什么是财产、如何分割、双方如何履行没有具体约定,离婚登记后,相当一部分当事人起诉法院分割共同财产,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在实践中,财产范围往往是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核心焦点。如最高法院审理的樊建生、高贤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上诉案[1],因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在离婚协议中未明确分割被告在康富德公司的投资份额和增值,法院就是否有遗漏、财产能否分割作出判决。本案中,原告在离婚时知道被告在康富德公司的投资股本,因此,法院最终未能支持其分割股本增值的主张。
一般来说,对于模糊的财产分割协议,在签订后,双方离婚后能否获得法院支持,笔者得出结论,主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一、双方同意离婚时可以掌握哪些财产信息;
二、双方约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所以为了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建议双方的财产范围尽量明确(比如列举)。如果不明确,离婚后很容易发生财产纠纷。此外,为了避免争议,作者还想提醒读者,财产分割涉及的履行过程以及相应的税费承诺需要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否则,财产分割过程中会有许多不确定性。
3.完善监护权、抚养权和探视权的安排
在实践中,大多数离婚协议并不太关注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往往三言两语就拿走了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抚养费的数额。比如XX的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
律师建议:
孩子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监护权和探视权的行使也需要面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如抚养成本的增加)和家庭的变化(国籍、居住地、姓氏等的变化)。).因此,有必要加强离婚协议中的细节,如:
1.保管好孩子的证件;
2.维护费的增加和变更;
3.行使探视权的时间和费用由谁承担;
4.如何根据行使探视权的规则确定“拒绝行使探视权”;
5.子女申请护照、确定疾病治疗计划或改名等时行使监护权。
分割财产的痛苦是暂时的,而孩子成长过程中因不在而产生的痛苦可能会永远持续下去。所以对孩子的安排要尽可能细致周到,为双方和孩子创造一个相对稳定健康的生活环境。
二、离婚协议的四个常见误区
1.意识层面:将夫妻财产协议/赠与协议误认为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就抚养、探望子女、分割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达成的协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为目的。夫妻财产协议[2]是夫妻双方就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归各自所有还是共同所有达成的书面协议。类似于夫妻财产协议,还有夫妻之间的赠与协议,即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的协议。[3]
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一方出轨或有非婚生子女,另一方不想离婚但要赔偿的情况。这种“补偿”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约定双方名下所有财产的归属,需要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第二种是把一方名下的个人财产交给另一方,这需要签订赠与协议。上述两个协议与离婚没有直接关系,这是夫妻财产协议/赠与协议与离婚协议最大的区别。
2.法律层面:误认为离婚协议签订后会有法律约束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以登记离婚或者与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换句话说,如果双方未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不生效,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当然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因此,笔者建议,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双方应尽快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以免延误导致离婚协议不生效。
与离婚协议不同,夫妻财产协议一经签订,对夫妻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符合一定的书面格式,对财产有明确的约定。婚姻出现问题,一方要求履行的,另一方有按照约定履行的义务。除非能证明签署本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所以对于想分割家庭财产,但还没有下定决心离婚的人,笔者建议可以提前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3.文本级别:只需应用在线/民政部门模板
网上或民政部门提供的模板不是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起草的。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超过100万或家庭情况复杂的当事人,仅依靠模板很难解决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尤其是财产明细、分娩方式、户籍迁移、子女抚养调整、探视权安排、大额医疗费承担比例、违约情况及责任等。,很少涉及“模板”。
因此,笔者建议,当事人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聘请专业律师起草或修改离婚协议,以避免标准模板对具体案件的“越权”。
4.操作层面:轻松更改和签署多个协议
受情感因素影响,在离婚纠纷中,双方往往会在离婚过程中经历大量的思想波动,可能会随意变更或签订多个协议。然而,这种行为很可能导致最有利的安排无效。此外,由于起草一份相对完善的离婚协议需要长期的协商、法律研究和条款的详细安排,随机变化也会增加双方的经济和时间成本。
因此,笔者建议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要慎重考虑,不要轻易签订,也不要轻易反悔,否则可能适得其反。
三.结论
在以往的实践中,笔者遇到了很多因当事人仓促签订离婚协议而导致的离婚后纠纷。他们中的一些人要求支付数千美元的抚养费,一些人起诉分割和丢失财产,一些人起诉行使探视权,一些人起诉改变监护权。以上种种,本来在当初约定离婚的时候就可以妥善安排,但是因为急于逃离不幸的婚姻,给以后留下了麻烦。所以作者希望更多的当事人能够重视离婚协议,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而给自己和家人的生活蒙上阴影。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分析》(下册),法律出版社,2000年。
[2]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有、部分共有。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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