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税务新闻会员提问:我们公司是娱乐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文化事业建设成本时的销售金额与应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金额是否一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项目文化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义务人)应遵守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项目文化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的通知》
第二条规定,支付人应当根据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的应付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付金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的计费销售,为付款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所获得的包括税和额外费用在内的所有价格。
根据上述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依据是含税价格和额外费用,不同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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