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闻网11月22日讯近日,《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收取商品房销售价款外,不得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相关配套费用。
市住建局开发征收科科长陈忠成表示,2018年前开始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仍按原办法征收,由各经营单位征收后,由经营单位建设。
文件规定,擅自征收、变相征收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发商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前,将集中缴纳的费用计入房价,开户费由原特许经营单位改为市政府集中统一征收和集中使用,保证了开发商不能挪用这笔专项资金,保证了特许经营设施的配套建设,保障了居民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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