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行政区域内临时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的决定的议案。
国土资源部部长蒋大明在解释草案时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2014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的意见》,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市场准入》,并决定在全国选择约30个县级行政区域进行试点。 试点涉及突破《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规定。
草案规定,在33个试点县的行政区域内,暂停执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规定,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收购的前提下,允许转让、出租、入股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同等价格入市。
蒋大明表示,试点行政区域内只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不允许非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进入市场应符合规划、使用控制和合法收购的要求。市场进入仅限于存量土地。
草案规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应暂时调整执行,应明确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排被征地农民的住房和社会保障。所有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都被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保留土地、财产等多种方式经营。
蒋大明表示,试点行政区域将合理提高被征地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通过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和完善征地程序,加强群众对征地过程的监督。
草案对《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审批权限的规定进行了临时调整和实施,明确使用现有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蒋大明说,目前试点行政区不应该把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落户城市的条件。宅基地的收回应自愿支付,流转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防止城市人在农村买地建房,导致逆城市化问题。
草案规定上述调整将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如果实践证明可行,将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实践证明不作调整的,恢复相关法律法规。
在今天下午的小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指出,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制度,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相容性日益明显,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这需要以法律为基础。人大常委会要通过授权国务院对试点地区现行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整,要积极稳妥。
委员沈春瑶指出,农村土地改革的总体精神是通过试点放松。最初,集体经营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受到严格控制。现在,政策取向很明确。如果我们想把土地的利益留给农民、农村和集体经营的组织,真正的问题是利益平衡。土地征收和市场准入中存在诸多利益冲突和纠纷,这也是目前上访、诉讼和群体性事件频发的领域。在法律和政策上要积极稳妥,尽量不要在以后带来新的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的内容包括授权期限、授权原则、由哪些部门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应当具备入市的基本条件。这些内容也应该是决策的一部分,需要尽可能地加以澄清。”委员沈春瑶说。
草案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规定》中规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规定暂时调整执行。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等。,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任茂东专员说:“什么叫合理?没有详细的表述,提案表述清楚。”
郎盛委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对这个试点项目的监督,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即试点项目实施一段时间后,国务院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试点项目中期报告,以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个改革试点项目的监督。
北京,2月25日
1.《土地改革的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改革将有法律依据》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土地改革的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改革将有法律依据》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guonei/14810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