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供给侧改革能促进“僵尸企业”的清出,将空荡荡的有限资源部署到更需要的地方,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财经》记者张伟/文
供给侧改革促进“僵尸企业”的清出,通过将空荡荡的有限资源部署到更需要的地方,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5月29日举办的2016金融街论坛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吴敬琏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一致谈到要用市场化的手段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健全破产制度,实现企业的市场化法制化出清。
200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实施以来,我国的破产案件数量并没有像预想的那样上升,反而从《破产法》实施前的4000多件逐年减少,最低时,甚至下跌至不到2000件。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认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多是制度上的供给,总结多年经验,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法律——《破产法》作为市场退出机制,多年没有得到很好重视。“这一轮经济下行压力非常大,出现一批‘僵尸企业’,《破产法》处理的功能、功效会起到很大的作用。”
多位业内人士也呼吁修改现行的《破产法》,建议建立个人、金融机构破产制度。
吴晓灵表示,《破产法》之所以不能有效地实施,除了法律和政策上的不配套之外,很重要的是思想认识上的原因。我们应该从认识上提高对《破产法》的认识。契约精神和对财产权利的保护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破产是什么?破产是把所有的以往合同、债权债务合同全部一次性了结,打扫战场,重新开始。现代破产制度既是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也是对债务人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
在全国破产案件数量下降之时,民营企业代表之地温州,因2011年的金融风波而被迫通过破产出清大量“僵尸企业”,经过几年发展,GDP占比在全国仅为1%水平的温州,其破产案件数量已经占全国百分之七八。近日,《财经》记者随同相关部门到温州对“僵尸企业”破产清算、重组等案例进行调研,其中不乏一些好的经验或可在这一轮处置“僵尸企业”中采纳。
权威人士认为,“僵尸企业”市场出清,国家、政府、企业现在应该做这件事,这样也会更有利于供给侧改革,但是,市场制度发挥功效也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引导市场化出清
目前,我国27个大行业中有21个产能严重过剩,既有钢铁、水泥等传统行业,又有风电、光伏等新兴行业
破产出清“僵尸企业”被认为是目前相对比较好的市场化退出方式。不过,从近年来我国的企业破产现状来看,选择这种途径出清似乎还未能水到渠成。
2007年,我国开始实施新的《破产法》,但各类破产案件结案数量从《破产法》实施前的4000余件,变为2014年的2059件。适用破产程序的企业占所有退出市场企业的比例由2008年的3.7%,下降至2014年的不足3%。以2014年企业退出市场方式的数据统计为例,全国企业注销数量为505866户,吊销数量为214130户,而全国法院一共审结的破产案件为2059件。
从数据看,适用破产程序的企业比例微乎其微。记者在调研、采访中了解到,发生上述现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破产法体系中缺乏个人破产和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地方政府维稳需要;目前处理破产程序的工作机制存在问题;专业人员与专业法官的缺乏;破产成本与收益不匹配;文化传统与商业习惯因素。
吴晓灵在前述论坛发布的《报告》中指出,以信贷资源维持的刚性兑付,让资本市场和信用市场无法按照基础资产的风险来进行定价。由于企业破产制度实施不畅,以及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使得不少陷入困境的企业家跑路和消失,这也引发了大量资本不正常流动以及人民币汇率波动。
那么,什么样的企业适合破产?我国《破产法》中的破产不仅仅是人们认为的破产清算,还包括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两种方式。
“僵尸企业”现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业内人士认为,“僵尸企业”大多是指那些依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持续经营,但从法律角度讲已经达到破产条件的企业,而“僵尸企业”如果继续生存下去就需要吸收包括银行贷款在内的资金,同时,又不会产生多少利润。
目前,我国27个大行业中有21个产能严重过剩,既有钢铁、水泥等传统行业,又有风电、光伏等新兴行业。
以温州为例,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建新告诉记者,对于一些高新科技、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多进行重整,而对于高污染、高耗能、劳动密集型而且利润很低的企业,温州就按照中央政策进行淘汰,实行破产清算。“现在我们的最高法院一直大力推动破产重整,因为重整可以使得一些暂时出现资金困难,但是还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能够得到重生。”
从温州的实际情况看,重整发挥的作用相对更大,温州重整的案件数量占比不足6%,但是解决的债权金额接近50%,对于温州开展破产工作较早的地方,他们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又有比较特别的认识。
温州法院的一名基层工作人员介绍,他们在执行破产过程中会将企业分为困境企业和“僵尸企业”,对于企业因问题资产陷入困境,通过一系列的司法手段可以起死回生的企业称之为困境企业,一般在司法程序上使用重整、和解的程序,而“僵尸企业”则使用清算程序,但是最终还是由债权人选择。
“破产可以盘活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特别是对于温州民企为主的地域特征导致企业财产和股东财产混同等现状,通过破产有利于推动现代企业制度构建。”徐建新说。
中国改革重要的推动者之一、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周放生表示,我们目前到了产能严重过剩,经济处于比较困难的阶段,他认为当下具备用法律和市场方式处理“僵尸企业”、困境企业的条件。“我们还处在用市场方式处置‘僵尸企业’的入门阶段,这么庞大体系的建设要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用市场方式解决是市场周期性的必然规律。”
“该重整重整,该清算清算,进入破产法之后,进行企业价值判断,没有重整价值就进行清算。”李曙光建议,应以市场化方式为主去产能、去库存,进行结构性调整,实现市场出清。像温州以及北京、上海及沿海发达地区完全可以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去产能及处置“僵尸企业”,在中部发展中地区以市场化方式为主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而在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大的地区如东北及西部地区,可以适度考虑用一些行政手段,但是,要引导他们走市场化道路。
金融债权之难
银行抵押物在破产实现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障碍,这也是银行对破产程序存在抵触心理的原因
“僵尸企业”破产出清,另一个备受关注的点则是金融机构债权特别是对银行不良资产的影响。
《财经》记者调研了解到,越是大型的破产企业,所涉及的银行债务比例越高,而温州主要以民营企业为主,破产企业所涉及的金融债权比例并不过高,在破产过程中,银行债权因有抵押物,获得偿债率往往高于普通债务人。
一些银行特别是地方分行对于通过破产解决债权、债务的积极性并不高。某股份制银行温州分行人士告诉记者,他们银行对破产的积极性是不高的,现在由银行自己主动发起破产的案件很少,除非他们发现企业有明显的转移资产行为,通过破产追回资产,否则他们还是希望通过自己解决债权债务关系。“这么说吧,除了优先权之外,目前破产案件的受偿率超过10%的还没有。”
该人士解释,应该说破产对“僵尸企业”的作用,银行是持欢迎的态度,但实践当中存在一些问题:现有《破产法》对债权人权益保障相对薄弱,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而非由债权人选任,报酬也是由法院规定,而不是债权人规定;同时,管理人向法院报告,不向债权人报告工作,缺乏最大限度为债权人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财经》记者还了解到,银行抵押物在破产实现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障碍,这也是银行对破产程序存在抵触心理的原因。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要通过破产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变价方案,而债权人中,银行作为众多债权人中的一家债权人,如果会议最后解决的结果只有银行受益,其他债权人就可能投反对票或者投票延迟处理。
“目前我们的解决办法是,如果多数债权人同意,我们就会对一些抵押物拍卖,但是债权人表决过程确实使得现在破产的财产处理遇到了一些障碍,特别是银行在破产财产中抵押债权如何快速实现等问题。”上述基层办案人员反映。
在经过金融风波、破产出清“僵尸企业”后,温州在慢慢好转,温州市政府相关人士表示,“温州面临金融风险最困难的时候是2013年、2014年,2015年温州已经逐步走出来了。今年温州肯定比全国的情况还好一点,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有望双降。”温州近几年通过破产化解不良资产达 80.21 亿元。
就中国整体经济而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银行资产继续承压。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一季度,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规模创11年来新高,余额13921亿元,较上季末增加1177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75%,较上季末上升0.07个百分点。
一位研究企业破产的权威人士向《财经》记者表示,通过破产可以将一些隐藏的不良资产暴露出来,暴露出来对银行来讲也不一定是坏事,因为如果不良资产暴露出来是迟早的事情。
温州镜鉴
破产企业、银行、法院、政府都提到,如何进行企业信用修复是目前推动企业破产重整中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
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建新告诉记者,温州在金融风波发生之后,很多企业资金链断裂、濒临破产,这些企业就是典型的僵尸企业,如果温州对这些企业不进行清理,温州经济发展预走出金融危机、实现复苏非常困难。
“2011年、2012年报的比较多的是温州跑路,甚至温州跳楼。”温州政府相关人员回忆温州在2011年发生金融风波事件,也正是因为金融风波迫使温州较早通过破产出清僵尸企业。
在温州采访过程中,《财经》记者发现,破产企业、银行、法院、政府都提到一个问题,如何进行企业信用修复是目前推动企业破产重整中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
成立于上世纪90年的中城建设集团曾经是全国500强企业、温州唯一一家建筑领域特级资质企业,受经济危机大形势影响,再加上企业过度扩张及相关担保链牵连,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于2015年6月完成破产重整,通过成立中城企业管理公司子公司,作为剥离公司的替代公司,对原有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处理。
经过破产重整,中城建设集团的普通债权的受偿率在5.45%,银行因有较多的抵押物,受偿率远远大于5.45%,新公司温州城建集团去年产值达到十几亿元,收购当年上缴瓯海区税费计3700多万元,平稳接管了原中城公司在建的48个项目,并解决近2万农民工就业问题。
目前摆在温州城建集团董事长汪一新面前的新的困扰问题便是重整后的城建集团信用修复问题,汪一新说,“破产重组前的企业不良记录至今影响企业贷款,当下的城建集团仍然是一个带病企业。目前没有融资,基本上是自有资金支持公司发展,在本地还可以通过招投标融资,但是涉及跨区域业务发展阻碍就很大。”
徐建新分析,若不能及时做好银行信用修复,将导致重整企业在后续重整计划中无法开具大额保函、办理贷款等,进而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并对重整计划的成功执行产生重大影响。实践中,法院经常与银行金融机构就此问题进行沟通,但大多由于所欠债务尚未偿还完毕而难有结果。
“银行现在的风控越来越严,特别是现在经济下行周期,银行在审批项目时发现企业之前在黑名单,很多时候直接就pass掉,出了问题要问责的。”此前一位股份制银行首席财务官曾向《财经》记者坦言。
关注破产的人士也认为,企业破产税收债务减免问题也应得到相应解决。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企业的税收债权主要包括破产案件受理前发生的税收债权、滞纳金,在破产程序中对资产进行处置时所发生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在内的流转税和所得税以及因对债务进行豁免而产生的所得税。重整企业还会产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资产保有税。
参与破产的一些法院工作人员认为,如此繁多的及高昂的税费对早已资不抵债的破产企业而言,是非常沉重的负担。但在现有税收体制下,要实现减免存在重重困难,这不但会使债权清偿率大大降低,而且会严重影响企业的“重生”。
在徐建新看来,推动“僵尸企业”破产出清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努力,同时需要法院自身功能不断完善。例如破产审判涉及到厂房处置、土地处置就需建设局、国土局等进行协调,这些都需要政府各部门提供支持。
“温州针对破产专门成立了一个府院联席会议,在会议上涉及政府需要处理的问题都可以进行沟通。我们第一次会议就基本解决了需要政府帮助处理的问题,第二次会议则主要解决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
值得借鉴的是,温州还成立了破产风险处置协同平台以及管理人协会对它们温州“僵尸企业”破产出清都起到了促进作用。
同时,温州法院自身功能也不断完善,专门设立了破产审判庭以及对处理破产案件的法官的业绩考核标准不同于对普通案件业绩考核,加大法院处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
温州法院办理破产案件简化模式,要求一般的破产案件在6个月之内办结,无产可破的3个月内办结,相当于普通程序是6个月、简易程序的审判是3个月。
配套制度需加强
李曙光建议借鉴英美等国及香港地区政府管理破产事务的经验,在我国尽快设立破产管理局
李曙光近日在《财经》杂志发文建议修改破产法,成立破产管理局。建议借鉴英美等国及香港地区政府管理破产事务的经验,在我国尽快设立破产管理局,作为司法部代管的国家局或内设局来负责推动破产法的实施,管理破产方面的行政事务。同时,他呼吁推动个人破产与金融机构破产的立法。
在全球金融与经济环境的新格局下,在中国市场经济进入到新常态的时代背景下,加快个人破产法(自然人破产、消费者破产)的起草进程确实有重要性与必要性。
而鉴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李曙光认为,我国应借鉴《世界银行有关有效的破产制度和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及方针》,在单行法或破产法的特别规定中予以专门规定金融机构的破产。“下一步如果破产法修订,庭外和解、强制和解也将发挥较为重要的作用。”
周放生建议,在处理“僵尸企业”的时候,应该遵循一个原则:保人不保企业,不保企业就是不能亏损,保证职工的基本权益。“现在财政拿钱是救职工而不是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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