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中远香港航运亚历克斯()
【摘要】在航运市场上,当船东遇到拖欠租金或运费时,有时无法上手,很难找到合适的手段来保障船东自身的利益。如果行使留置权,有哪些风险?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本文通过“智利散货”案与其他几个案例的比较分析,简要说明了船舶优先权在船东行使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留置权,留置权,效力,转运费,转租金
在国际干散货运输市场上,船东在最后几天经常遇到拖欠租金、迟付甚至不付租金的情况,有时还会遇到租房者破产的极端情况。当船东迟交租金时,往往不足以赋予船东退船的权利,船东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
除了船舶撤回条款,定期租船合同(通用NPYE格式)和旅程租船合同(通用GENCON格式)都包括留置权条款。船舶所有人可以支付租赁所欠的租金或运费,包括共同海损分摊等。,并可对货物或转租租金/转租运费行使留置权。行使留置权成为船东保护自身利益免受损失的良好手段。
当然,不同的租赁格式对留置权的定义不同,需要区别对待。
例如,NYPE46格式的第18条内容如下:
船东对所有货物和所有分包货物享有留置权,包括共同海损分摊,租船人对所有预付和未挣得的款项享有留置权,任何多付的租金或超额押金应立即退还。租船人不会遭受,也不允许继续遭受由他们或他们的代理人产生的任何留置权或产权负担,这些留置权或产权负担可能优先于船舶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利益。
船舶所有人可以对所有货物和所有转租运费行使留置权,包括共同海损分摊。
NYPE93(纽约本地93)格式第23条:
船东对本租船合同项下的所有货物和所有分包货物和/或分包租金有留置权,包括共同海损分摊,租船人对船舶有留置权,包括预付和未赚取的所有款项,以及任何多付的租金或超额保证金,应立即退还。
租船人不会直接或间接遭受任何留置权或产权负担,也不允许任何留置权或产权负担继续存在,留置权或产权负担可能优先于船舶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权益。租船人承诺,在本租船合同期间,他们不会以船东的名义或在船东的时间内采购任何供应品或必需品或服务,包括任何搬运费和燃料费。
船东可对所有货物和所有转租运费和/或转租租金行使留置权,包括共同海损分摊。
BALTIME(巴尔的摩标准格式)第17条:
17.留置权
船东对属于定期租船人的所有货物和分包货物以及任何提单享有留置权,以满足本租船合同项下的所有索赔,租船人对所有预付和未赚取的款项享有船舶留置权。
船东可对属于定期租船人的所有货物和转租运费以及任何提单运费行使留置权,以根据本租船合同提出任何索赔。
和GENCON 94第8条(金康格式)
8.留置权条款:
所有人对货物以及与货物相关的所有应支付的次级运费、运费、空运费、滞期费、损害赔偿索赔以及本租船合同项下的所有其他应付金额(包括收回这些金额的费用)拥有留置权。
船舶所有人可以对运费、滞期费、损害赔偿和本租船合同项下的所有其他应付款项,包括恢复原状的费用,以及对货物和与货物有关的所有应付辅助运费行使留置权。
与NYPE46相比,NYPE93增加和/或分租。波罗的海明确表示,货物和运费属于承租人,属于定期租船人。
那么有什么区别,船东行使留置权需要注意什么?
本文以[2012]EWHC 2107(COMM)-“大智利”为例展开。
一、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船东干散货便利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BHH”)于2007年1月25日以NPYE46租赁的形式将日本新造船“散装智利”租赁给南美蒸汽公司(以下简称“CSAV”);2007年6月7日,DBHH以NPYE46租赁的形式向韩国线路公司(以下简称“KLC”)租赁了同一轮。租期至少35个月,最多37个月,KLC有选择权。
该船于2011年1月13日移交给KLC。1月19日,KLC以NPYE46租赁的形式将其租赁给费耶特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费耶特”),并打算从塞瓦斯托波尔和敖德萨装运钢材,并打算在雅加达、科隆和/或宽丹卸货,租期约为45天。
同一天,即1月19日,费耶特将该船委托给美泰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泰”)履行其COA合同,从塞瓦斯托波尔和敖德萨装载约47,000吨钢,并卸载一艘开往雅加达和巴生的租船。
1月10日,DBHH给了KLC一张1月18日至2月2日的租赁发票,总费用约37.3万美元,外加客舱清洁费;然而,KLC没有照原样支付租金。KLC 26日给DBHH发了一封道歉邮件,很抱歉没有交房租。本来计划27号或者28号交,最后没交。
1月28日,DBHH向KLC开具了2月2日至2月17日的第二张租金发票,总金额约37万美元。KLC仍然没有支付租金。
从1月31日起,该船与KLC和费耶特签订了定期租船合同。
2月1日,DBHH的管理公司——摩纳哥海运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TM”)分别向费耶特和梅蒂文斯特发出了第一份留置权通知,其内容如下,大意是KLC违反合同,未能支付租金,要求费耶特和梅蒂文斯特在收到该留置权通知后,将任何未支付的运费或租金直接支付到DBHH指定的银行账户。
2月2日,费耶特确认收到了第一份留置通知,声称如果KLC同意这样做,并且DBHH提供了他们与KLC的租赁合同来证明她欠DBHH的,费耶特将直接向DBHH支付租金。然而,DBHH需要KLC的许可,以租赁保密为由披露合同细节,但向费耶特确认租赁包含留置权条款。
2月4日,该船在塞瓦斯托波尔开始装货,2月6日在敖德萨完成装货。三份提单(提单号1BC。AV和2在塞瓦斯托波尔,1so在敖德萨)于2月8日发行。提单的运费栏中有运费按租船合同支付,运费预付;提单日期是2月4日。(作者补充,提单是否涉嫌会签?)
2月5日,DBHH给费耶特和马丁维特发了第二份通知,标题为《的通知》
货物留置权,其内容如下,大意是先前的留置权通知已延至中止的开始。
放置货物。
2月18日,DBHH向KLC发出通知,声称如果KLC不安排在4个工作日内支付租金,将撤回该船。
2月19日,DBHH给Fayette发了如下邮件,说明由于KLC不付房租,已经给KLC发了四天整改通知,如果KLC还是不付房租,那就当时撤船。也说明DBHH会继续配合,正常情况下船还是会去卸货港卸货,但同时希望Fayette配合,在船撤后直接向DBHH负责人CSAV支付后续租金。
2月23日,Fayette认为留置权的效力仍有争议,建议设立第三方代管账户,Fayette可以向其支付租金。因此,我们不同意DBHH 19日的建议,但确认到期租金和未来租金不会支付给KLC。
2月23日,DBHH继续向Fayette发出留置权通知,再次提醒DBHH已取得扣留运费和货物的权利,并要求Fayette直接向船东DBHH支付租金和Metinvest,且永远不再向KLC支付,以免需要再次支付;希望法耶特和Metinvest大力合作,避免影响卸货。
2月26日,DBHH从KLC撤军。3月1日,费耶特向DBHH发送了一份为期5天的船舶返回通知,标题为:M/M/V BuckChile-重新交付通知,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如果船期改变,租船人将立即通知船东。
(在这封邮件中,AndrewSmith法官认为Fayette是承租人,已经默认DBHH为船东。)
3月3日,DBHH要求Fayette更新船舶动力学;5日,费耶特给船长发邮件,要求他立即联系船东,继续航行,前往雅加达卸货。
恳请你方前往港口,履行合同义务,卸下价值超过2300万美元的货物。
请注意,chrtrs不可撤销地向船东确认,其合同项下船舶的所有租金将转移给船东DBHH。
DBHH还意识到,争议的数量(不到货物价值的1%)由船东/租船人决定,并在船舶重新交付时解决。为了不使问题更加复杂,请前往港口履行合同义务。
3月5日,Fayette给船长发了一封邮件,声称她将保留要求船长将邮件转发给原船东的权利:
我们再次指示你方前往港口,履行合同义务,向收货人卸货/卸货。
(法官认为费耶特提到的合同义务是提单下的责任。)
4月12日,Metinvest表示,根据费耶特的指示,向费耶特支付了约259万美元的运费。
二、主要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即提单、留置权和船舶撤回后的索赔纠纷。
1.提单索赔
Metinvest的律师Happé认为,提单运费一栏注明按租船合同支付,不仅指运费的支付金额,还包括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和具体收款人。所以根据提单,Metinvest需要向Fayette支付运费,DBHH无权要求Metinvest直接向DBHH支付运费。
根据租船合同支付的运费见第30章-定期租船合同的留置权
30.77“按租船合同支付的运费”一词的效力将取决于其上下文,但是,除非有任何相反的规定,(1)它们通常将租船人作为船东和托运人之间的分包合同的运费条款包括在内,(2)它们将包括该合同中与运费支付有关的所有规定,而不仅仅是运费率。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相反的规定,它通常不仅包括作为第二船东的转租人与发货人之间的运费条款,还包括与运费支付有关的所有条款,而不仅仅是运费率。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印度信实公司的案例。根据经附加条款更正的NPYE格式,该船被转租以进行单程租船航行,并商定95%的运费将在开航后三天支付给到期承租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运费预付和运费应付方面的租船合同在提单的运费栏中标明,尽管在提单签发时运费尚未支付。转租人随后按时向时间租赁人支付运费,但时间租赁人不支付租金,随后进入破产清算。船东随后要求转租人在交货前向船东支付所有运费,声称船东和转租人之间没有如何支付运费的关系。里克斯法官认为:(a)如果在船东介入时运费尚未支付,已支付运费的提单不妨碍船东要求转租人索赔运费;(b)根据租赁合同,运费付款不仅纳入运费率,而且纳入运费付款条件;要求租赁要求转租人已经向到期承租人的银行账户支付了95%的运费,因此不能要求转租人再次支付。
对于这种运费预付提单,很多船东认为是自己分担,拒绝定期租船人出具这种运费预付提单,但罗素法官在《南弗里案》中说:
船东干涉船长为其贸易目的使用船只的这种企图甚至可能被视为报复,就像指示船长拒绝签发标明运费预付的提单一样。
也就是说,如果出租人有意干涉承租人的交易需要,指示船长拒绝签发运费预付提单,出租人将违约。
同时也可以参考《时间宪章》——第30章——留置权:
简单来说,根据英国普通法,只要是出租人出示的,无论是预付运费还是未纳入留置权条款,船东都不能签署提单。
金康94格式合同在提单的开头描述为:提单应由船长按照1994年版的“康尼比尔”提单格式提交和签署...此处提及根据金康94的提示和提单格式。如果出租人或发货人出具的提单不是这种格式,船长有权不签字,可以参考《航次租船合同》——第37章——提单。
关于预付运费提单,请参阅南弗里案中的拉塞尔法官和印度信实公司案中的里克斯勋爵。运费实际未支付时,不影响船舶所有人截留运费的权利,船舶所有人有权向发货人主张运费。
如果提单上标明“运费已付”,但在货主向托运人索赔运费时,运费实际上尚未支付,货主干预或拦截运费的权利不会受到损害,否则他们有权这样做。
里克斯LJ说,提单合同中关于运费应“作为买方”支付的规定并不排除船东拦截运费的权利。
现在回到本案,安德鲁·史密斯法官遵循先例,同意里克斯勋爵在“斯皮罗斯克”案中的说法,即船东有权在运费支付之前拦截并向托运人索要运费。
长期以来,船东可以在运费支付之前的任何时候拦截并直接向船东索赔。
根据租船合同支付运费的提单的典型情况可能是这样一种联系。
安德鲁·史密斯法官认为,除非租约明确规定或暗示,否则向承租人支付运费并不解除托运人对运费的责任。
除非合同安排有明确或隐含的规定,向承运人付款并不解除托运人对运费的责任,根据RixLJ对“提单的典型案例,其中运费根据租船合同支付”的解释,一旦船东要求托运人付款给他们自己(或不是租船人),合同安排就停止提供。
安德鲁斯史密斯法官还认为,如果他愿意,他可以向费耶特支付运费,但这并没有解除马丁韦斯特在提单下的责任。
然而,哈佩先生还认为,德银并未进行有效干预,要求向他们自己支付运费,因此并未阻止Met invest于2011年4月12日向Fayette支付的款项解除他们对德银支付运费的义务。他并不否认,如果DBHH在2011年4月12日之前确实要求向自己付款,那么在提出要求后向Fayette的任何付款对他们都没有好处:如果他们在提出要求后付款,付款当然不会在与DBHH的每一份合同安排中进行——Metinvest有权按照他们的要求向Fayette付款——但这并没有解除他们在提单合同下的义务。
日场投资的律师Happé辩称,DBHH的第一封和第二封保留通知电子邮件没有明确表明他们在提单下的意图。但AndrewSmith法官认为,这种通知不需要具体的格式和文字,只要意思明确即可。
这种干预的要求或通知不需要特殊的形式或命令,只要意思清楚。
至于这份拘留通知的格式,我们也可以参考斯蒂芬法官在阿提卡·霍普案中所说的话:
斯蒂芬说,通知不必是任何特定的形式,任何种类的通知都可以,只要转让已经发生的事实引起债务人的注意。
通知不必以任何特定的形式出现,只要转让事实已经提交给债务人,任何形式的通知都是充分的。
日场投资公司的律师Happé继续辩称,DBHH的第一和第二留置权通知不是有效的“干预”,也没有明确要求向DBHH支付运费;同时,DBHH只能在其租赁下的租金实际到期时才能发出此通知,且DBHH并未证明其在2月1日至少已欠款742,975美元。
安德鲁·史密斯法官认为哈佩律师在这方面没有任何意义。科尔曼法官在“斯皮罗斯C”案中说,如果第二个船东没有按照原合同履行,可以根据提单扣留运费。
根据提单合同,如果船东违约,货物运输将被拦截。
同时,作者认为,即使第一份留存通知上说742,975美元不准确,也不影响其有效性。
如需了解欠款是否到期以及具体金额等问题,您可以参考《时代宪章》-第30章-
30.3
然而,无论业主的索赔是出租还是其他金额,留置权仅保证行使留置权时应计的金额。
也就是说,无论船舶所有人主张的是租金还是其他金额,留置权只能在该金额到期时行使。
在航运实践中,特别是长期租船合同中,会约定承租人支付第一阶段的租金,包括船上储存的燃料。如果船上有很多燃料,租者往往会在第一次租的时候扣除燃料钱,然后直接把租金支付到预计的退船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出租人的租金不足,不能涵盖船舶返还的最后日期,只能通过其他渠道保护出租人自身的利益。
在早期的林登大厅案例中,定期租船合同规定,船东可以对所有货物和所有转租的运费行使留置权,以支付该租船合同项下的任何应付款项。租船人安排船在美国装货,在日本卸货。但在实施过程中,承租人资不抵债,破产清算;船东必须为出租人支付燃油和相关港口费用。在卸货港,船长收取一部分运费余额,然后船东试图抵消航行期间发生的燃料费用和港口费用,以及提单运费支付后应付的租金。沃尔顿法官裁定:
安德鲁·史密斯法官认为,如果没有权威,NPYE第18条应该给予更广泛的解释,分运费包括分租。但由于一审有两个相互矛盾的判决,所以之前的判决已经充分考虑,认为后续判决必须遵循。除非有实际原因,否则Steyn法官的判断更合理,更能接受。最终留置权条款并未赋予DBHH根据费耶特的转租合同对租金行使留置权的权利。
以及子运费是否包括子子运费,子租金是否包括子子租金,
哈皮律师对此没有提出任何质疑,安德鲁斯史密斯法官认为哈皮律师根据劳埃德法官在宿务一号案中的判决做出了正确的决定。
关于第二点,关于DBHH给Fayette和Metinvest的通知是否有效,Happé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了DBHH关于行使留置权的第一次通知是有缺陷的或无效的。
(1)错误地描述了所欠DBHH的金额,
㈡没有解释如何计算欠款,
第一份通知错误地认为KLC未能支付742,875美元构成KLC违约。
对此,法官AndrewSmith认为,在Albemarle Supply Co Ltd诉Hind & Co[1928]一案中,哈佩的律师得到了Scrutton勋爵的协助,在该案中,汽车修理站要求出租车司机索赔修理费用。
一个主张留置权的人必须要么要求一个确定的数额,要么给所有人他自己可以计算留置权实际存在的数额的细节。如果他不这样做,除非有例外,他对留置权的主张没有答案。他可以免于投标(1)如果他不知道或不知道正确的金额;(2)如果因错误的原因或金额主张留置权的人明确表示,除非他的全部主张得到满足,否则他不会释放货物,并且该主张是错误的。除非索赔人没有提供可以计算出正确金额的细节,或者明确表示他坚持索赔权利的全部金额,否则索赔金额超过正确金额的事实并不重要。
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要通过行使留置权要求赔偿,要么要有具体数额,要么要给出详细的计算方法来证明这个数额。但如果是错误的原因或金额,船东坚持收到全部错误金额后拒绝放行货物,那么船东的主张就是错误的。
然而,安德鲁·史密斯法官认为这个案件没有帮助,他不需要一个具体的格式和文字来传达船东将行使留置权的消息。基于以下几点,他不接受哈佩律师关于第一次和第二次通知无效的任何苛刻要求。
I)即使金额表述正确,也没关系。DBHH想说的是租约下有欠款,而不是欠多少。
Ii)DBHH不需要给Metinvest解释或详细的债务清单甚至具体的金额;这些不影响通知的有效性。
Iii)不要认为第一份通知错误地认为KLC未能支付742,875美元构成违约,即使这个小错误并没有削弱通知的效力。
关于第三点,iii)当DBHH行使保留转租运费且转租运费未到期时,通知是否有效。法官认为,没有理由在运费到期前发出通知,因此认为通知无效。如果租赁合同第十八条中的留置权因运费必须由当事人行使,则该条款将被阉割和曲解;船东往往很难知道分租运费何时到期,分租人不在确切位置也不现实,可以在分租人向时租人支付运费时截留运费。确定在货物装船后和运费到期前,由DBHH发出的第一和第二份行使留置权的通知有效。
当然,在这一点上,如果是合同的直接承租人,只有在租金或运费到期的情况下,才能行使留置权。
但是,如果转租人已经安排支付租金或运费,船舶所有人行使留置权是没有意义的。参见特拉迪·谷萨& ORS诉金·戴蒙德海洋有限公司——斯皮罗斯公司案,里克斯勋爵认为:
如果通知是为了预先支付相关的分运费,则船东有权从债务人处获得付款,即使他与债务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如果船东的付款通知来迟了,并且运费已经付了,那么留置权在任何事情上都失效。
如果船东的直接付款通知来得太晚,运费已经支付,那么留置权不能截留任何东西。
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租人欠钱,最好尽快将留置权通知发送给转租人,避免转租人将租金或运费支付给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代理人,导致无法对转租的租金或运费行使有效的留置权。
关于第四点,(4)CSAV根据租约第18条行使的留置权是否会受到首尔法院命令的影响。安德鲁·史密斯法官未能接受金先生的建议代表了韩国法律的现状,并认为首尔法院的命令可以承担马丁维斯未能回答留置权索赔的后果,并支持DBHH对Metinvest的分运费的留置权索赔。
我不能接受金先生的建议代表了韩国法律的现状,我的结论是首尔法院的命令没有赋予被告留置权。我支持对Metinvest的留置权主张。
此外,为了解释留置权的性质,安德鲁·史密斯法官认为这是衡平法上的转让,而不是占有式留置权。
最后,对于船舶撤回后的索赔,安德鲁·史密斯法官认为DBHH无权要求法耶特按照其与KLC的租金计算,只能要求法耶特按照DBHH与KLC之间原租约下的租金进行赔偿;我不支持DBHH对费耶特不当得利的断言。本文不详细讨论这方面的权利要求。
最后,安德鲁·史密斯法官允许DBHH对提货单提出索赔,对Metinvest的分运费提出留置权索赔,并对该船被撤回后应支付给Fayette的赔偿金提出索赔。
其他案例简要分析:
一、[2007] EWHC 2372(通信)
在本案中,留置权通知的优先权和及时性问题再次得到重申。
二、[2011] EWHC 216 (Ch)
在这种情况下,第二个船东c将船Spar Sirius租给了Armada Shipping,而Armada将船转租给了StxPan Ocean。这些租约都是以NPYE93格式修改的,并附有附加条款。如有争议,两个租约都包含英国法律中伦敦仲裁的法律规定,租房者每15天提前付款。
三.[2012]EWHC 1224(通信)
在这种情况下,船东西方散装船东IIIA公司(以下简称船东)于2010年6月7日将大洋船厂的新造船西摩克期租赁给卡博海运贸易ApS(以下简称CMT),租期为34-38个月。
四.[2013] EWCA Civ 650
由于篇幅问题,此案不再赘述。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共同海损分摊外,还涉及到留置权的另外两个小问题。第一,船舶所有人行使留置权后,需要拒绝支付货物;第二,船舶所有人可以要求赔偿保管货物所发生的仓储和保安费用。
动词 (verb的缩写)阿吉奥斯·乔治斯案和埃格诺西斯案
在Agios Giorgis案中,船东evimeria compania naviera S.A .将该船租赁给承租人Steel-wood Carriers公司;1972年7月6日以TCT的形式;由于承租人没有支付租金,船东指示船长拒绝在诺福克卸货。
也就是说,根据普通法,船东拥有对共同海损分摊行使留置权的默示权利。
总结:
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这一留置权条款被理解为船东在分出租人向出租人支付运费或租金之前,可以根据这一条款拦截分运费或分租金的权利。但是,在出租人发出留置权通知之前,转租人可以随意直接向承租人支付租金或者运费;承租人或其代理人也有权收取。
如果限于解释为租赁下的一种权力,那么如果船东的权力使时机错了,比如太晚了,转租人已经把运费或租金支付给了承租人,那么这种权力就丧失了,船东就不能保留任何东西。正如里克斯勋爵在斯皮罗斯C案中所说的那样:但是如果船东的付款通知来得太晚,并且运费已经支付,那么谎言就不会起作用。
同时,该权利必须具有租赁关系,不能对抗第三方。一般来说,留置权仅在合同双方之间产生权利。
但从英国商事法院近年来对《大宗智利案》和《西莫斯科案》的判决中不难看出,将留置权解释为债权转让已成为主流,除非上议院未来另有决定。这种解释不仅可以直接对抗转租人,还可以享有出租人和转租人之间的任何权利,也就是说,出租人有权根据出租人和转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直接对抗转租人。例如,在《莫斯科西部案》中,法官认为船东有权就他根据Seatask租约所欠的任何租金向Seatask寻求赔偿;也就是说,船主超越了CMT和海洋任务,直接到西雅图要求赔偿。
因此,所有权人有一个很好的论据,即他们有权在2012年4月5日或之前,合法或公平地根据西雅图汽车租赁向西雅图汽车索取任何到期金额。
在航运实践中,如果每次航行都顺利进行,我认为只有两种情况。首先是租赁非常详细具体,有争议的地方可以找到相应的处理方法;第二种是因为经验或者知识找不到问题。因此,如果船东希望保留分租,那么,像[船东2012] EWHC 1224 (Comm)一样,NYPE46租赁格式第18条应修改如下:
业主对所有货物、所有分运费、租金和根据本宪章应付的任何款项的分租金,包括共同海损分摊,拥有留置权。
NYPE94的租约中有三个留置权,一个是货物留置权,但为运费留置权,另一个是船舶留置权。如果船舶所有人害怕对非承租人的货物行使留置权的争议,可以对开头部分作如下修改:
业主对所有货物(包括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货物)拥有留置权……
如果对行使留置权的时间和地理位置或其他费用有疑问,则继续修改该条款:
一旦货物装船,船东将对所有货物(包括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货物)和所有分包货物、租金和分包租金拥有留置权,包括共同海损分摊、燃料费用和任何其他应由租船人负责的付款。
这样,条款就详细得多,可以解释为一旦货物装船,船东就可以对租约下所欠的任何款项行使留置权,包括共同海损分摊、燃料费和出租人负责的其他费用,以及对所有货物行使留置权,包括任何第三方货物、分包运费、租金和分包租金。
尽量详细的租赁是避免纠纷最有效的方法,所以我建议租赁尽量详细具体;不要模棱两可,任何含糊的话都可能有相反的解释。
参考文献:
1.《时间宪章》
2.《航次租船合同》
3.《航运法》
4.周美蓉、杨毅、谭薇《期租合同留置条款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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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是中远香港船务的ALEX,授权出版《我的爱船网》。欢迎加入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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