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早在2014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就发布了《关于界定棚户区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2014]535号)。通知除要求有条件的省市尽快制定统一的棚户区界定标准外,还明确了以下两项重要内容:
其一,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这与当年国务院的相关文件精神是一致的。 其二,棚户区界定标准需考虑至少9个方面: 1.区片大小;2.建筑结构;3.建筑密度;4.使用年限;5.房屋质量;6.安全隐患;7.使用功能;8.市政基础设施;9.公共服务设施在此基础上,再明先生结合湖南省2016年发布的《关于规范棚户区界定标准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做了进一步说明。
《通知》中指出,本通知所称棚户区包括城镇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等。一般来说,棚户区改造项目并不是主要针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尤其是农村集体土地上不是城市中村庄的房屋。
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出现了村委会棚改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这是“非征收”项目的典型特征。在这类项目中,被征收人的救助渠道相对不畅,意见被“代表”的可能性较高,需要适当关注。
我们在通知中重点对城市棚户区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城镇棚户区包含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中成片棚户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旧住宅区。 集中成片棚户区一般是指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域。 非集中成片棚户区一般是指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下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区域或住所。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县城)建成区内,土地未被征收或部分征收,原农村居民未转为城镇户籍或部分转为城镇,仍然实行乡村行政建制管理的区域。 旧住宅区是指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的住宅区。在明律师提醒大家,根据(2018)最高法行申10865号行政裁决书的判决理由,棚户区是指房屋结构简单、建筑密度高、使用年限长、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地区。
也就是说,如果某个区域符合上述特征,就符合城市棚户区的标准,但并不要求该区域内的任何特定房屋都符合棚户区的所有特征。
所以90后新建的部分房屋分散在“棚户区”,并不影响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征收、拆迁、修缮和加固。
我们可以看到,“城市棚户区”是一个比普通人更宽泛的概念,“城中村改造”项目也包含在内。
【棚户区房屋特点:至少是老房子】那么哪些房屋是应该改造的“棚户区”?这在通知中有规定:各地在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时,应严格遵循既定标准。房屋质量普遍较差,经有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评定为丙类、丁类,或者符合下列四项条件之一的,方可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1.建筑结构以简易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为主。2.建筑密度较大,原则上在40%以上。3.使用年限较长,原则上旧住宅区(危旧房)以30年以上的房屋为主,城中村以15年以上的为主。4.房屋结构抗震基本不符合《抗震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结构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房屋。5.存在安全隐患,住宅区域内无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建筑消防基本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存在地质灾害等其它安全隐患。6.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基本要求(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7.市政基础设施不健全,污水和垃圾处理、交通、供电、供气、通信、环卫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8.公共服务设施薄弱,无基本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要求。9.其他方面。经鉴定无改造、整治保留价值的城镇危旧房。在明律师的案件代理中,他遇到了2002年建的别墅房屋被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怪事,说明一些地方客观存在新房“棚改”的现象。这必然导致社会成本的大量浪费和被征收人的频繁折腾,项目的合法性确实应该受到及时的司法审查。
【棚户区改造的内容:拆除违建是一项】根据通知,城市棚户区改造涉及配套设施完善、房屋维修改造和综合环境管理。
配套设施完善,主要包括配套设施设备改造(社区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安保设施、管理服务室等。)在旧住宅区;
完善的市政公共设施(供水、供气、垃圾和污水处理等。);
改善基础设施(供电、邮政、电信和宽带等。)在其他城市。
房屋维修和改造,主要包括加固旧住宅区主体结构、修复和更新房屋构件、改造屋顶、粉刷外墙和走廊、改造房屋内旧管道等。
环境综合整治,主要包括旧住宅区违章建(构)筑物拆除、道路围墙改造、补植增绿、环境卫生等。
相应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并不直接等同于征收拆迁,如果能就地加固修复,也不适合搞“大拆大建”。其实,轰轰烈烈的旧城区住宅区改造,可以看作是过去十年棚改的“连续动作”,是棚户区改造大戏的“下一集”。
从这个意义上说,能因为棚改项目而搬新家,不管是搬回最近的地段还是搬出去,都是一件好事。当然前提是补偿安置公平合理合法。
在“环境综合整治”一节中要特别注意整治区内违章建筑的拆除。所以“改造”项目和拆除违规总是有着密切的关系。过去几十年自建的无照房屋能否保留,被拆除后能否得到一定的补偿,都需要在棚改项目中回答。
客观合理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拆迁人的拆迁,补证补证,补偿的补偿,违章建筑,并不是真的解决不了。
基于以上分析,不难发现棚户区改造绝不是“缩水”,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有泛化、膨胀的趋势。但是,不管怎么改革,都要让老百姓受益。如前条所述,一些散落在棚户区的新房,最高法指出其补偿安置应按同类新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计算,而不是按棚户区标准计算。在明律师还会继续帮助大家与项目方就改造达成一致,以便以后过上更好的生活。(/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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