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下午,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条例自1月16日起施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国家全面二孩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年1月1日至15日之间的所有生育均符合法律规定。四种情况可以申请再生育条例。四种情况可以申请再生育: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没有孩子,再婚后有一个孩子;再婚夫妻再婚前各有不超过2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生育过的两个孩子中,有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可以再生育的病残儿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取消20天晚婚假规定调整了假期奖励,取消了20天晚婚假,所以修改后的婚假只有3天。产假方面,修改后取消了晚育30天、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0天,但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延长了60天,修改后的产假统一为158天。此外,男方享受10天哺乳假;夫妻异地居住的,哺乳假20天。劳动者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在职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条例明确规定,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上述假期奖励。《出生登记服务制度条例》的实施,取消了生殖健康服务证的审核和申报制度,对符合“两个孩子”出生条件的夫妇全面实行出生登记服务制度。生育两个以下子女的,不予审批,由家庭自行安排生育。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符合生育第三个孩子条件的,仍需办理生育证明。《社会抚养费征收条例》调整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删除了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对不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的仍需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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