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刚过,相信未来几天会有很多人沉浸在收到快递的喜悦中。但是,人民日报微博11月12日说的一件事,让人有点不高兴。来自中国四川成都的赵女士反映,她在小区的一家快递网点贴出通知说:“双十一期间货物太多,请当天领取,当天不领取的第二天退回公司。”
作为快递到家前的最后一站,分布在大街小巷的快递网点往往成为许多快递包裹的集中存放地。但是,网点在未与客户沟通的情况下,单方面发布退货通知,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首先,快递网点有没有保管包裹的义务?笔者查阅了几家快递公司的快递服务协议,不涉及网点的托管义务。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快递暂行规定》,快递包裹网点的保管责任仅限于分拣、流通、二次投递等临时保管。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快递网点只是一个临时的快递场所。除非收件人或寄件人与快递网点就包裹保管或自提达成协议,否则快递网点没有义务长期保管包裹。
没有保管义务的物品可以“任性”退货吗?当然不是!快递有严格的限制。例如,根据某快递公司的《快递服务协议》,如果投递地址不明,收件人拒绝,或者由于快递服务机构以外的原因两次投递失败,快递服务机构有权退回快递或者按照发件人表达的合理要求进行处理。根据《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允许快递和邮政企业单方面退货的条件几乎仅限于一种情况,即快递无法送达。显然,赵女士反映的成都快递网点公告既违约又违法。
目前还不清楚发布公告的网点是否单方面返还了碎片。网点擅自退货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收件人可以根据与快递公司签订的快递服务协议和《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要求网点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同时,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因延误、丢失、损坏或者内部零部件缺失等原因造成用户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向快递运单所属企业主张赔偿,也可以向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主张赔偿。
网购消费的浪潮越来越高,消费者对于提高快递服务质量的呼声一年多了。然而,快递服务的现状与人们的希望仍有一定差距。快递行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很大,终端投递能力不足,导致一些快递企业得过且过,出现少数员工不守规矩的“小错误”。相关立法多针对快递企业,很少涉及对快递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处罚,导致违法成本低,治理效果差。
笔者认为,虽然快递行业的主体是快递企业,但快递员工与快递企业之间的隶属关系并不密切。如果仅仅通过企业内部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和约束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则需要在制定快递管理法律法规时进一步明确从业人员的执业规范,引入淘汰和禁止规定,以增加快递员工的违法违约成本。
另一方面,快递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必须跟上,完善快递专业保障体系,引导社会理解和尊重快递从业人员,坚决打击恶意投诉、恶意违约等侵犯快递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逐步提高快递行业的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只有这样,消费者才能放心购买,才能放心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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