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火和鞭炮是婚礼的必备物品。自宋代以来,烟花爆竹在中国的发展历史悠久,节日燃放烟花爆竹已成为中国的传统习俗。烟花爆竹是危险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和运输过程中容易出现重大问题。
近年来,关于烟花爆竹厂爆炸的新闻并不奇怪。为什么会发生爆炸?一定和工厂本身管理不严,设施不全,不符合相关规定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于2016年1月11日经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目的是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确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本条例适用于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产品以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剂、导火索等物品。
第一章总则
文章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文章
本条例适用于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产品以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剂、导火索等物品。
文章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以及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表演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表演活动。
第4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5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6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烟花爆竹晚会等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烟花爆竹晚会等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7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新工艺、新配方、新技术,提高安全水平,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
第8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已经批准;
(三)位置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围建筑物和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和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和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有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9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10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生产能力,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凭《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11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批准的产品种类生产,生产工艺和操作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12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并对从事药物混合、制粒、筛分、装药、造药、压药、切割、运输等危险工序的工人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作业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13条
生产烟花爆竹所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剂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剂量。不使用国家标准禁止的物质或禁止生产的烟花爆竹。
第14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明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品警示标志。
第15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花爆竹和保险丝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进货、领购、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花爆竹和保险丝的丢失。如有黑火药、烟火剂、保险丝丢失,企业应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经营安全
第16条
烟花爆竹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禁止在市区设立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市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安排。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营业场所与周围建筑物、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营业场所和仓储仓库;
(4)有保管员和仓库保管员;
(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六)有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8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接受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卖店或专柜销售,设立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营业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9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相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相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量储存。
第20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并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购买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不得收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按照国家标准燃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按照国家标准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21条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剂、保险丝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剂、保险丝。
尤其是除夕,更要注意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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