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景模拟
兄弟A和B都是河北省某村的村民。甲于1986年与该村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承包该村10亩山地,承包期30年。2010年,由于A身体不适,将土地借给B耕种,B在土地上种植杨树。2013年,A承包的土地被当地县政府征用,连同B种植的树苗一起,村集体以B不是土地承包人为由,拒绝向B支付树苗补偿费12万元。
律师声明
青苗是农民劳动的成果,对种植者有重大的经济意义。
农村承包土地的征收主要由《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所以,如果你面对的是征地问题,不妨仔细阅读一下这两部法律。
青苗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一般来说,青苗补偿费是指作物在生长期未收获时,因需要腾出空土地而给种植者造成损失的补偿费。
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个规定主要是由于目前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暂时不具备统一补偿标准的条件。所以,如果你需要了解青苗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可以自己上网查。文件名称一般为某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某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另外,如有需要,可以咨询景坤律师,他可以帮你查询相关标准,解答问题。
实践。在实践中,确定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的常见方式是:如果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收建设而遭到破坏,被征收方应当按照该作物前三年的平均产量和产值进行计算,然后根据其实际种植情况进行补偿。如果是刚刚播种的作物,按其产值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偿;对生长期的农作物,按照不超过一个季节的最高产值进行补偿;已经收割的蔬菜、谷物不补偿的,不能收割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尚未成材而必须砍伐的树木,征收方应按其实际价值进行补偿,对于可采伐的木材,征收方只支付采伐费用。
实际收款人。土地管理法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实际所有人,而不是土地承包人。所以,B用人力、物力、财力种植的树苗,才是树苗的所有者,B应该是青苗补偿费的所有者。
注意重点
1、征收部门作出《征收决定》后,在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及附着物不予补偿;
2.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实际所有人所有,不归土地承包人所有;
3.作物新播种和生长期的划分需要根据具体的作物品种、生长期等进行分析。在实践中,被征收方一般按照第一季度对播种的农作物进行补偿。然而,由于定义标准的不同,往往会引起争议。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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