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忠诚协议”

“忠诚协议”是婚姻中存在的一种协议,是夫妻双方为保证婚姻双方或一方的忠诚而签订的协议。那为什么叫“忠诚协议”?《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要尊老爱幼,互相帮助,保持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所以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忠诚协议”。当然,实践中“忠诚协议”的具体方式有很多,比如约定、保证、悔过等。这些“书”虽然名字不同,但根据内容来看,都属于一种“忠诚协议”。

在实践中,很多人会咨询“忠诚协议”或者希望律师帮助起草“忠诚协议”。那么“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协议是否有效并不确定。可能有人会问,没有法律,那么如果我们判断忠诚协议的有效性呢?下面,笔者将从如何判断“忠诚协议”的效力以及为什么来解释这个问题。

1.忠诚协议的有效性。

根据笔者的经验,“忠实协议”的认定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地方法院有不同的审理。根据以前的案例,有些法院支持,有些则不支持。目前上海高院在这个问题上做了统一规定,即不支持“忠实协议”。原因是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一方以道德义务为考量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特定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江苏高院在这个问题上也有倾向性意见,但这个意见给出了两个答案,即“忠诚协议”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支持的。但是到目前为止,最高法院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所以全国各地的法院对“忠实协议”有不同的理解和判决。很多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和态度。

二、“忠诚协议”的法律解释。

1.如果忠诚协议被认为是有效的。

根据婚姻法,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看,“忠实协议”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相互忠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社会公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而且是双方自愿签署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全部条件,应当有效。婚姻法是一部特别法,在婚姻纠纷案件中应首先适用。但婚姻法对“忠实协议”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适用其他相关法律。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法人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显然不应该适应婚姻纠纷。而且《合同法》也明确规定,监护、收养等人身关系协议不适用本法。有人建议适用《侵权责任法》,但《侵权责任法》中没有这种权利。笔者认为,从《民法通则》的民事法律行为来看,可以为“忠实协议”的适用找到法律依据。

2.如果忠诚协议被视为无效。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仅依据婚姻法第四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由此可见,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不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不可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四种法定情形,即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对上诉损害赔偿作了具体规定,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精神损害赔偿中没有关于“配偶权”的规定。因此,“忠诚协议”不符合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忠实协议”不可诉,不符合法定损害赔偿。因此,“忠诚协议”的生效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忠诚协议”在实践中的有效性。

如上所述,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国家的同意规定,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理解和判决。中国第一个支持“忠诚协议”的案例是2003年上海闵行区法院的一项判决。但在本案判决后的同一年,上海高院在《民法适用问答》中否定了闵行法院的判决。2014年,浙江省发布判决,调整赔偿金额,支持“忠诚协议”赔偿条款。二审结束后。在2003年以来的一些案件中,上海法院拒绝处理“忠诚协议”,二审确认了这一点。确认“忠诚协议”效力的法院还有很多,也有适当调整赔偿金额的。

综上所述,笔者发现“忠诚协议”通常是一方发现一方对婚姻不忠后,为了保护自己,要求另一方签字的协议,当然,双方签字是为了在结婚之初约束对方。但前一种情况下的情况更多。在此,笔者认为“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刚才已经说过,如果忠诚协议有效,也会让婚姻双方更加珍惜婚姻关系,不敢轻易对婚姻不忠。这样会更有利于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吗?同时也在法律上维护诚实信用原则。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标准。既然法律到目前为止规定夫妻要互相忠实,法律是否应该维持这种最低的道德标准?但是,用法律限制夫妻之间的忠诚,是可悲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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