痴呆老人卖房子便宜。据《三相都市报》报道,长沙市80平米的房子被80岁的老人以29万的低价卖出,急着让儿子去告。因为老人被诊断患有老年痴呆症,儿子认为签订的合同无效,应该取消。近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宣布此案,法院因购房合同明显不公平,依法解除合同。

老年痴呆症患者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质疑

老李81岁。他的房子位于长沙市中心,面积80多平方米。他早年买了13万多,后来涨到近60万,2012年却以29万的低价卖出。2013年6月,当他的儿子李俊得知此事后,他从上海请假回到长沙的家中,却发现房产证不见了。

“房子已经过户到别人名下了,但是房价只拿到了10万。”2013年8月,李俊起诉该房屋买受人张林,要求退房。在此期间,李俊还带父亲去医院检查,老人被诊断为老年痴呆症。之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认定老人目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宜作出与其智力不符的决定。

法院回应: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可以撤销

2014年5月16日,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考虑到老李精神状态,双方购房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应予解除。

对此,张林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5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败诉后,张林提起反诉,要求老李返还首付款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2016年10月,芙蓉区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过错,过错程度大致相当,老李应返还张林支付的首付款10万元,其他费用不予支持。

律师声明

家中能力有限的人应尽早进行相关鉴定

根据新通过的《民法通则》,年满18周岁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因精神、智力障碍经法院认定后,也可以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表示,如果家庭中有成年人不能承认或不能完全承认自己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其民事行为能力,这对于防止本案中签订合同、处分房地产等重大民事行为造成的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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