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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廊坊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廊坊市第三季度加强臭氧污染防治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出从7月13日00: 00起,与北京市同时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管理措施。
廊坊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廊坊市第三季度加强臭氧污染控制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廊坊市第三季度加强臭氧污染控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尽快实施。
廊坊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11日
廊坊市第三季度加强臭氧污染控制的措施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20年实施方案》和全省相关工作要求,尽快扭转我市臭氧污染日益严重的被动局面,努力推进“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和年度空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的完成,更准确、科学、依法做好臭氧污染防治工作,特制定以下加强措施:
1.7月15日前,对全市特别是涉及VOCs排放的重点地区、工业园区、重点企业集群进行一轮执法调查,责令治理设施运行异常、排放不合格、无组织排放问题的企业限期整改,对长期不整改或拒不依法整改的,予以严肃查处。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二、7月15日前,对已安装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线监测设备进行一轮全面校准,重点控制企业和采用简单处理技术的企业开展抽样检测。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Iii .开展全市VOCs排放企业调查,7月15日前完善VOCs相关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控制企业名单。对于排放量大且主要是烯烃、芳烃、醛类等的企业。,针对VOCs的主要生产环节,详细制定了“一企一策”治理工作方案。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四、本市范围内使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企业,要按期监督更换活性炭,对长期不更换的,在7月底前完成一次活性炭更换,并按设计要求添加足够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将更换的废活性炭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记录更换时间和使用情况。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五、配合全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企业执法调查,开展污染控制设施排放监测。在重点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典型企业同时开展环境VOCs监测。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六、加强加油站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合理调度运油车辆和人员,鼓励加油站在确保安全的同时,每天晚上8点至次日早上6点卸油。积极引导加油站推出晚上8点到第二天早上6点加油优惠政策,引导市民夜间错峰加油。加强对市区所有加油站的油库、油枪、油品、加油工艺的检查,发现油品、油气回收装置不合格的,实施整改。
牵头部门: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合作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七、加强机动车污染控制,加快重型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安装和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测装置安装,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控制。优化限行车辆绕行路线,坚决纠正非绕行和假绕行行为,解决长时间空转问题。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协作部门:市农业和农村局、市水利局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8.7月13日00: 00,工作日高峰时段限制区域交通管制措施将与北京同步实施。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安次区政府、广阳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九、没有喷漆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坚决禁止喷漆作业。对于合格的汽修企业,鼓励在高温期间10: 00 -16: 00暂停涂装过程,严禁钣金涂装、焊接等室外作业。
牵头部门:市交通局
合作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十、各地要合理安排大中型装修、立面改造、道路标线、沥青铺设等市政工程计划,7月至9月尽量错开,对确需施工的实行精细化管理,在高温低湿条件下调整作业计划,避开相应时间段。
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公安局
合作部门:市交通局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在实施廊坊市主城区防尘抑尘工作计划的基础上,增加高温期间城市重点区域和人口密集区域洒水作业频率,实行不间断循环作业,保持路面湿润。
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对全市主要城区和县(市)建成区内无处理设施的烧烤摊进行彻底清理,对所有餐饮经营单位的油烟处理设施进行重大排查、清理,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确保其设施正常运行,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要实施整改,确保全部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十三.专家组进一步加强准确判断和指导,利用无人机、VOCs导航车等监测检测设备,加强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的高效监测,在空气体质量差、污染排放量大的重点地点进行脉冲咨询,提出管控建议,为全市臭氧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持。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十四、全市环境管理人员参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治理政策、标准、技术等专项培训。,提高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和企业管理水平。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15.为政府和企业的环境管理建立便捷的信息渠道,并立即以企业环保技术交流小组的形式传达控制措施,向企业宣传与VOCs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企业交流环保技术提供平台,帮助企业解决治理中的技术难题和困惑。引导全市企业落实联合防控、错时错峰的要求。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合作部门: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十六.鼓励企业、集群、园区开展自愿减排工作,与地方政府签订自愿减排协议,主动承诺遵守更严格的VOCs排放要求,完成VOCs治理任务。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17.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发现、揭露、查处和打击涉及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的治理设施管理不善、企业无组织排放、机动车不按规定路线绕行、汽车修理企业喷漆不及时、加油站加油卸油不及时、餐饮企业油烟管理不到位等一系列违法违规问题。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18.加大对治理臭氧污染攻坚工作的宣传力度,组织全市主流媒体和监管部门通过推送新媒体信息、发放小册子、清晰论文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引导,普及臭氧污染防治和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的相关知识、政策、法规和标准,引导公众主动参与,形成人人皆知、人人参与的治理臭氧污染攻坚工作氛围。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
合作部门:廊坊日报、廊坊广播电视台、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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