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中国基金会会长洪磊最近炮轰增值税。在第20届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上,他还提出私募股权基金要在基金法下得到公平对待,因为它们实际上具有“许可”的特征;还建议将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产品的纳税人,对基金财产征收增值税,违反了《基金法》规定的税法......
但实际上,目前对私募基金等资产管理产品运营环节征收的增值税,实际上是由基金财产承担,最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不违反基金法。同时,本文认为,目前资产管理产品增值税的基本思路使得资产管理和自营资金的征税相对更加平等。
而现实是:随着财税56号文件的出台,财税之间的博弈基本尘埃落定;资产管理行业增值税的整体体系已经形成,具体要求已经基本明确。几乎各种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信托、券商资产管理等等都要交接。
当然,业内有人争取利益是好事。但是,在目前的环境下,作为私募基金的管理者,最重要的是理解和掌握现行的制度规则,并遵循这些规则。毕竟税务局不会按任何言论办事。
接下来,本文主要介绍私募基金层面的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本文不涉及投资者层面的增值税,也不涉及所得税等其他税种。
因为文章比较长,只要你认识一个普通合伙人,可以参考下面的“超级简化”版本:
当然,图太简略,很多细节没有体现和说明。
接下来,本文将阐述私募股权基金的增值税问题。
本文概述
一、增值税纳税人
二、需要缴纳增值税
三.税额的计算
四.免税项目
动词 (verb的缩写)计算示例
不及物动词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七、其他注意事项
八、常见问题
一、增值税纳税人
首先,私募基金管理费的纳税人是私募基金经理,这个一直是无可争议的。所以本段主要讨论私募基金运营中具有相应增值税的纳税人。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私募基金领域,这个问题需要分不同的类别来讨论。
众所周知,在组织形式上,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契约型、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不同的组织形式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地位和纳税人。
第一个环节【①私募基金的日常管理】中,相应管理费的收入涉及增值税。
这份财税36号文件明确规定要缴纳增值税,管理员已经缴纳了。没有争议。
第二个环节【②募集资金投资】,这个环节涉及的收益没有管理费收益直观,要分类讨论。
顾名思义,增值税不是投资后增值的部分,即所得税。然而,并非所有的利润都要缴纳增值税。为了便于理解,第二个环节进一步分为两类投资行为:
一种是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借贷;
另一种是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其他投资。
总体对应关系(省略一些细节)大致如下:
明确“应税行为”的类型非常重要。因为某项收入是否征税,税率等。,可能因是否属于“应税行为”以及属于哪种应税行为而异。
因此,一般销项税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含税销售额÷(1+6%)×6%
进项税一般是从卖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还有进项税的其他情况,本文省略)。
有附加税的,增值税附加税=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税率
[扣除要求]
对于私人基金经理来说,可能涉及需要注意的扣减的情况大致如下:
[具体应用]
在本文范围内,一般计税方法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2.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免税)
=[50÷(1+6%)×6%-0] ×(1+12%)
大约31700
纳税人:合同基金的管理人。
[2.债券买卖价差]
1,100-1,000 = 1,000,000元为金融商品转让行为的销售金额,按照简单计税方法和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1+增值税附加税率)
= 100瓦(1+3%)×3%×1+12%)
大约32,600
纳税人:契约式私募股权基金的经理。
[3.债券利息]
公司债券利息50万元,为销售贷款服务,债务利息收入免税。按照简单的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按3%的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1+增值税附加税率)
= 50瓦(1+3%)×3% ×(1+12%)
大约16,300
纳税人:契约式私募股权基金的经理。
=[20000÷(1+6%)×6%-0] ×(1+12%)
1267.92元左右
纳税人:有限合伙。
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2016年财政部令第83号公布)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
当时这么做的主要原因是“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支持和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进一步拓宽社会投资渠道,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基于这一动机的免税政策继续下去,不太可能直接扩大其范围,甚至使不同类型的产品受益。
因此,本文认为,财政部语境下的“证券投资基金”主要针对公募基金等私募股权产品,不包括私募股权基金。而且,这与目前其他有效税务文件中“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是一致的。
另外,已知36号文件定义的“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基金。即私募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不免征增值税。
总之建议先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2.私募基金是否适用银行间利息收入豁免?
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议相当普遍。以下是两种不同的观点及其原因。
总的来说,本文倾向于认为私募股权基金不适用于银行间利息收入的豁免。即持有私募基金的金融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所赚取的利息不免征增值税。
【观点1】不适用:财政部没有定义。
大部分认为资产管理(公募基金除外)不适用于金融同业利息收入豁免的人,参考财税36号文件附件1第一大点(23)中“金融机构”的定义:
金融机构是指:
附件1。引用
[1]马。《信托产品非法定担保信用增级措施性质研究》,《金融法》2017年第2期,略有修改。
[2]张新刚。股权投资中的三个税法问题,《中国税务报》,2017.11.24,略删。
附件2。资产管理增值税主要涉及一系列法规
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交易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16〕53号——关于营改增试点中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政策解读
财税[2017]2号-关于资产管理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56号——关于资产管理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关于改革和增加建筑服务业试点政策的通知
2017年第30号税务公告——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7]90号——关于租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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