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徇私枉法、明知自己无罪而使其被追诉、明知自己有罪而故意包庇使其不被追诉,或者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的行为。那么,如何认定徇私枉法罪呢?
网友咨询:枉法如何判定,会受到什么处罚?
浙江项伯律师事务所周琳律师回答: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徇私枉法、明知自己无罪而使其被追诉、明知自己有罪而故意包庇使其不被追诉,或者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的行为。
徇私枉法罪的认定;
(a)使他因知道自己是无辜的而被起诉。
(2)故意保护知道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起诉。
(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司法人员。包括公安、国家安全、监狱、军事安全部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林业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官)、人民法院的法官。
主观要件: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周琳律师的分析是: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徇私枉法、明知自己无罪而使其被追诉、明知自己有罪而故意包庇使其不被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之一,同时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徇私枉法罪:
(一)司法工作人员没有徇私枉法动机的,不构成本罪。
(二)犯罪既遂和未遂。
本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司法工作人员实施了足以使其因知道自己无罪而被起诉的行为,或者实施了足以使其因知道自己有罪而不被起诉的行为,或者实施了违反事实私法的判决,完成了全部法律行为,就是本罪的既遂。如果司法工作人员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他人发现、检举,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或者行为人的工作发生变化等原因,未能继续完成法定行为,其已经实施的行为不足以达到枉法、徇私枉法的目的,则构成本罪未遂。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标准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伪造、隐匿、毁弃证件或者以其他方法隐瞒事实、违法,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进行立案、调查(包括采取强制措施)、起诉或者审判的;
(二)明知自己有罪,即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法手段,故意包庇不立案、不侦查(含强制措施)、不起诉、不审判的;
(三)立案后,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非强制措施,或者虽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未采取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四)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或者裁决,即有罪无罪,或者被判重罪、轻罪的;
(五)其他枉法、不起诉、枉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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