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2020年监理工程师专业资格考试定于2020年9月5日和6日举行。与19年的考试时间相比,已经推迟了近4个月。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联合发布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020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改革有哪些?边肖为大家做了详细的解释:
1、取消中级职称的注册要求:
取消注册所需的中级职称,扩大可以参加考试的人员范围,毕业后可以报考(工科专业包括理论与应用力学、工程力学、微机电系统工程、机械工程、机电技术教育、汽车维修工程教育、机械设计与制造及其自动化、工业设计、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车辆工程等。).
2.考试分为三个专业和四个科目:
考试分土木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三个专业。考试科目有《建设工程监理基础理论及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四门。其中,《建设工程监理基础理论及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基础学科,《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学科。
3、生活考试试题及合格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土木工程两个基础学科和两个专业学科的考试;交通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两个专业科目的考试;水利部负责水利工程两个专业科目的生活考试。这三个部分分别规定了考试合格标准。
4.4年滚动考试分数制:
考试的四个科目实行4年滚动制。考生需要在连续四个考试周期内通过全部四门考试。附加考试需要参考相应专业的两个专业科目,即“建设项目目标控制”和“建设项目监理案例分析”,但需要连续两个考试周期通过两个专业考试。
5.关于两个基本科目的豁免:
改革前已取得交通部、水利部组织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可免考《建设工程监理基础理论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两门基础学科,但需连续两个考试周期通过两门专业考试。
6、监理工程师证书含金量增加:
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可以认定工程师职称(中级职称),并可以作为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条件。理论上,申请人在报考时可能不具备中级职称资格,如果通过考试,可以认定(取得)中级职称资格。但最终的执行还是需要根据当地职改办发文的理解和执行程度。
除了这些,还有哪些变化?
监理工程师证书含金量对考生有什么影响?
让我们看看通知的原文
原始通知: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立监理工程师准入职业资格,并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所有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均应配备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的英文翻译是监理工程师。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考试
第五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应当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加,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考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编制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考试。
第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审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大纲,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资格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确定。
第十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行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各类工程专业,并从事工程建设、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建设、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三)具有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建设、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四)具有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学位。
经批准开展试点地区,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电子证书)。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印制,全国有效。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学历、工作经历等资格的审查。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条例》处理。
第三章注释
第十三条国家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人员,经注册后可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分别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电子证书)。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有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和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部、水利部制定。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制作。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维护通用数据标准的统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收集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信息,推进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健全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行为,按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吊销其注册证书。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监理工程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标准,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监理工程师信用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者专业标准,并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严禁“附证”。出租或出借登记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在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盖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监理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根据职责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监理工程师未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实施前取得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其效用不变;根据有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相当于本规定中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监理工程师专业资格,可以认定为具有工程师职称,并可以作为申报较高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命题、考试、主观题试卷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本地区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由建设工程监理基础理论及相关法律、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四个科目组成。其中,《建设工程监理基础理论及相关法律》、《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基础学科,《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学科。
第三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工程和水利工程三个专业类别。考生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选择。其中,土木工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工程由交通部负责;水利部负责水利工程。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四天半进行。
第五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以四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才能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证书。本证书作为注册时增加专业类别的依据。免除基础科目并增加专业类别的人员,专业科目按照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部分科目免修的人员在报名时要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八条符合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按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考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照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省会城市的大学、中专学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条坚持考试和培训相分离的原则。参加考试工作的人员(包括命题、考试和组织管理等。)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考生应坚持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
第十一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条例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生活制度到试题使用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泄密。
第十二条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已参加原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且在有效期内的合格分数有效期顺延,按4年为一个周期进行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基础理论及相关法律、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合格分分别对应建设工程监理基础理论及相关法律、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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