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权委托”或“合并范围”,
在实践中,表决权委托已经成为许多上市公司进行并购和集中管理的一种方式。塔山边肖将分析投票权委托对其是否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影响。
表决权委托:《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聘经理权。《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表决权的委托主要表现为公司股东委托其他方行使其参与权,如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选择管理层的权利等,与他们在委托期内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相对应。受托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除收益权和处分权以外的股东权利。
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以控制为基础确定。
(一)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的,应当将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有证据表明,母公司无法控制被投资方。
(2)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下表决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但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有权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决定被投资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大部分成员。
●被投资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表决权。
(3)在确定是否可以控制被投资方时,应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方当前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当前可执行权证等潜在的表决权因素。
(4)所有子公司都应纳入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案例一:受托人合并报表范围因表决权委托发生变化
沪市主板上市公司HTGD(600487)受股东表决权委托的提示性公告显示,CGL先生持有HT集团90%的股份,是HT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CGL先生持有HTGD 2.4亿股,占恒通光电总股本的19.34%;HT集团持有HTGD 139,381,100股,占HTGD总股本的11.23%。为了进一步确认GT集团与HTGD的合并控制关系,优化公司治理结构,CGL先生将HTGD全部19.34%的股份(包括HTGD未来将发行、转换、发送给CGL先生的股份,以及CGL先生通过二级市场收购的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HT集团。HT集团原本直接持有HTGD 11.23%的股份,加上表决权委托部分,合计持股30.57%。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股比例虽不足50%,但根据出资额或者持股比例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实际控制人是指不是公司股东,但能够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是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控制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30%以上;
(3)投资者可以通过实际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来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
(四)投资者能够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分析】:投票权委托完成后,HT集团成为上市公司投票权份额最大的股东。虽然其出资额或持股比例低于50%,但实际上可以控制上市公司30.57%的投票权,超过30%。因此,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HT集团拥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应被认定为控股股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章第6-10条的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在控制的基础上确定,因此该表决权的委托导致被委托的ht集团合并范围发生变化,将HTGD纳入合并范围。
边肖总结:
结合以上案例,在委托表决权时,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条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对公司拥有控制权。
参考规则:
公司法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聘经理权。
第二百一十六条控股股东是指出资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股比例虽不足50%,但根据出资额或者持股比例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实际控制人是指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人。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第二十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委托他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确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控股上市公司:
(一)投资者是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控制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30%以上;
(3)投资者可以通过实际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来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
(四)投资者能够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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