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筑领域,建筑工人面临工伤的概率还是比较高的。很多时候,工人受伤了,却不知道如何申请赔偿。边肖对工伤的范围和适用对象进行了梳理,以便工人和朋友在未来遇到类似情况时知道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范围的说明
第十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由于工伤事故;
(二)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获救后死亡;
(二)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三)在部队服役,因战致残或者因工负伤,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造成伤亡的;
(二)醉酒造成人员伤亡的;
(3)自残或自杀。
二、工伤保险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我国各类企业、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或职工。
1.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
2.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其所在单位支付工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比工伤认定更全面,不仅列举了工伤的范围,还说明了几个不适用工伤的情况。只要是中国企业的职工或者雇工,都是工伤保险的适用对象。职工之友学习了工伤范围及其适用对象的相关知识,以便日后发生事故时申请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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