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以往北京产权式经济适用房和符合一定条件后可转换为全商品房的政策性住房不同,北京推出的共有产权住房重新上市的产权性质有所收紧。本着“封闭管理、循环利用”的原则,明确了共有产权住房的“共有产权”性质在重新上市后不能改变,以满足更多无房家庭的住房需求。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昨天在解读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时表示,为了让老百姓感受到“有收获的感觉”,北京多年来不断加大保障性住房的精细化管理力度,率先建立了涵盖“使用监管、运营管理、社会管理”的服务管理模式。一方面,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将保障对象纳入当地社会管理体系,享受就近入学、医疗、社会保障和社会管理。一方面,加强使用监督管理,推进人防与技防相结合,加大人脸识别等科技监管体系覆盖面,完善动态监管体系,使保障性住房成为展示公平正义的平台。
加强租赁管理
优先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
为落实“房子是为了住,不是为了炒”的导向,在充分总结我市多年住房保障监管和服务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北京市共有产权房管理暂行办法》在共有产权房的出租、回购、重挂牌、后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创新、突破和完善。
《办法》规定,已购买共有产权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在市中介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上发布出租信息,优先向有经济适用住房记录的家庭或者符合购买共有产权房屋条件的家庭出租。购房人与控股机构按房屋产权份额取得的租金收入的相应部分,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
严格的再上市管理
满足更多无家可归家庭的需求
《办法》规定,共有财产的购买人取得不动产产权证不满5年的,不得转让该房屋的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可以向原分配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代理机构回购。购买的房屋继续作为共有产权房屋使用。
共有房产的购买人取得产权证满5年的,所购房屋的产权份额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转让。在同等价格条件下,控股机构可以优先购买;代理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买人可以在代理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上公布所购房屋的产权份额信息,转让对象应为符合共有产权房屋购买条件的其他家庭。新购房者取得的产权仍为“共有产权房”,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过去北京产权式经济适用房、政策性住房,如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自住商品房等,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转为全商品房。在这份《办法》中,我们充分考虑了北京市人口、资源、环境的压力,以及现阶段共有产权住房的紧张供求关系。在充分听取各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将重新上市的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收紧到了“封闭”。管理回收的原则是明确共有产权房屋上市后“共有产权”性质不能改变,真正实现“封闭式管理回收”,满足更多无家可归家庭的需求。
连通完整性系统
增加虚假订阅和非法使用的成本
《办法》规定,申请人未如实申报、变更户籍、人口、住房、婚姻等条件,以及伪造或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的,10年内禁止再次申请本市各类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住房。
共有产权房购房人和居民违反购房合同,拒不按中介机构要求改正的,可责令其腾退住房,并禁止其在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住房。
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记录违法或严重失信的,将限制该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通过明确共有产权房的出租、回购和重新挂牌管理,属于“不动产”的房屋将在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之间“流动”,满足更多“夹心”家庭的需求,使政策更加公平;通过加强对虚假购买和非法使用的监管,投机者将面临更高的非法成本,突出社会正义。未来的共有产权住房将真正回归住房的“居住”属性,为不断完善本市基本住房制度、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建立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促进社会和谐做出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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