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被告仅被判处四年监禁,尽管没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这个看似不可思议的判决也被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议。
这没什么可疑的。该案审判长、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院长石11月12日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了案情。
最高法:适当量刑
2011年12月27日晚21时许,被告人段与某肉联厂门卫余饮酒后发生口角,段跌倒在地,拳打脚踢,打伤一人。
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1月6日病逝。经鉴定,余死于某科脑出血,外伤和情绪是脑出血的促成因素。
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段故意伤害罪,致被害人死亡。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近亲属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被告段一次性赔偿各种经济损失20万元。
平邑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段殴打被害人是导致被害人脑溢血死亡的促成因素。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在刑法上有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是法院成立并确认的。
但鉴于被害人的直接死因是原发性脑出血死亡,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只是导致脑出血发作的触发因素之一;被告人作案手段一般,危害结果不是被告人所追求的。而且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法院认为被告可能被判处低于法定刑罚的刑罚。
经平邑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被告人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逐级报请最高法批准。
近日,平邑县法院收到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原审判决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并获批准。
县法院:法律与爱情的融合
记者发现,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被告人往往被判处重刑,被告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屡见不鲜。
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石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且伤害手段一般,法院可以在14年至15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刑期。
“但是,《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备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法批准,也可以判处法定刑以下的刑罚。”石对说道。
他进一步分析,虽然被告段没有法定的减轻情节,但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是其死亡的根本原因。如果被告的量刑明显过重,就不适合他有罪。
为了体现罪刑法定原则,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平邑县法院认定被告人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法定刑以下有期徒刑4年,逐级报请最高法核准。
“设立法定刑以下的刑罚,对于缓和法律与情感的紧张关系,协调普遍正义与个人正义,最大限度地发挥罪与罚相适应的原则,具有重要意义。”师认为,本案的判决体现了法与情的交融和罪刑的相适应。
据报道,由于严格的程序限制,实际上很少有低于法定处罚的处罚案件报告给最高法审查。据报道,该案是临沂市第一起没有法定减轻处罚并处以低于法定处罚的刑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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