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1.如果购买方取得的专用发票已经用于申报抵扣,购买方可以在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写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写《信息表》时,未填写对应的蓝信专用发票信息,应根据《信息表》所列增值税金额暂从当期进项税额转出。取得卖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应与""
如果采购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复印件或抵扣复印件无法退回,采购方在填写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应的蓝色专用发票信息。
二.如果卖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尚未送达买方,且买方未使用该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并返还发票和抵扣,卖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写并上传《信息表》。卖方在填写信息表时,应以蓝色填写专用发票的相应信息。
由山西航天信息组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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