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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官员的俸禄,包括正俸(钱)、衣赐(服装)、禄粟(粮食)、茶酒厨料、薪炭、盐、随从衣粮、马匹刍粟、添支(增给)、职钱、公使钱以及恩赏等。
一、宋代官俸的发展历程
宋初,官员俸禄基本上承袭后周所定之数,比唐德宗贞元四年(788)减少--半,而且官府在发给俸钱时,规定以8分为10分,扣除了2/10。有些官员,如秘书郎还不发给俸钱;京官在任满后,即停发俸料。同时,对选人实行后汉乾祐三年(950)“回易料钱俸户”之制:官员每月“料钱”(正俸),由官府折成实物,平均每一贯文摊给两家俸户发卖,每户每月交纳500文。
比如万户以上的县令料钱20贯,给予俸户40户;依此类推。太宗初年,废除俸户制,本官月俸都给2/3实物,1/3现钱。雍熙四年(987),规定不再扣除2分俸钱,“并以实价给之”。至道二年(996),开始发给秘书郎月俸,京官任满后,继续领取俸料。
次年,重定“百官俸给折支物”,一般是1分给现钱2分折支。这时,各级官员的俸禄仍然不高。如三班奉职月俸仅700文、驿券肉半斤。有人在驿舍题诗曰:“三班奉职实堪悲,卑贱孤寒即可知。七百料钱何日富?半斤羊肉几时肥?”朝廷得悉这一消息,便在真宗大中祥符五年(1012),第一次大幅度增加文武职官的俸钱,三师和三公、仆射各增加20贯,三司和御史大夫、六部尚书、中丞、郎、两省侍郎等各10贯,京官和大使臣各2贯,小使臣1贯500或1贯;文臣中选人等依旧。
仁宗嘉祐间(1056一1063),正式制定“禄令”,详细规定了文、武各级官员的俸禄数,如规定宰相、枢密使每月俸料为300贯,春、冬衣服各赐绫20匹、绢30匹,冬绵100两,每月禄粟各100石,傔人的衣粮各70人,每月薪(柴草)1200束,每年炭1600秤,盐7石等、东京畿县5000户以上知县,升朝官每月俸料20贯,京官18贯;3000户以上知县,升朝官18贯,京官15贯。各路1万户以上县令,20贯,等等。
神宗熙宁四年,因选人俸料最低,而且多寡不均,有的县尉月俸仅5贯950文,乃戏作诗云:“妻儿尚未厌糟糠,僮仆岂免遭饥冻?赎典赎解不曾休,吃酒吃肉何曾梦?”
乃决定增加他们每月的料钱和米麦:县令、录事参军原为10贯、12贯,米、麦3石者,增至15贯、米麦4石。司理和司法、司户参军,主簿、县尉,原为7贯、8贯、10贯和米麦2石者,增至12贯和米麦3石;等等。
神宗元丰改制,整顿京朝官的本官阶,据此决定俸禄的多寡。阶官的俸钱也称“料钱”,比前又略有增加。同时,对原来供给在京职事官御史中丞、开封府尹、六部尚书以下的官方钱数,一并改成“职钱”,按照阶官高下分为行、守和试三等,“试”者职钱稍低。
承直郎以下官员充当职事官,可按阶官领取俸禄。部分职事官在料钱外,还可另支职钱。如果阶官“大夫”的官员担任郎官,既可领取“大夫”的俸钱、又可领取郎官的职钱。徽宗大观元年,因职钱也属“添支”,“其名重复”,而且厚薄不均,改为“贴职钱”,自学士到直阁以上,不分内外,一·概支给。
宰相蔡京每月除领取仆射的俸钱外,又领取司空的俸钱,他的傔从的钱米也都支本色,比元丰间的俸禄成倍地增加了。宣和间(1119-1125),贴职钱,恢复“添支”旧制。
南宋初,国家财政窘困,武臣颇众,百官的俸给和米麦只能减半支给,后来又多次减少,正任观察使每月禄米才2石6斗。侍从官初任,虽然依旧赐予鞍马、衣服等,但也照例减半,“赐目”上写着:“马半匹,公服半领,金带半条,汗衫半领,裤一只”,颇为滑稽可笑。后来,又逐渐恢复北宋旧制,官员都有添支和料钱,职事官有职钱和厨食钱,负责纂修者有折食钱,在京厘务官有添支钱、米选人和使臣如分配不到职田,则有茶汤钱。
宋代官员俸禄还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如北宋地方官大都分配给职田,每一员从40顷到一二顷不等,南宋时大幅度减少。各路监司、帅臣和州军、边县、带兵帅臣等,还由朝廷给予一定的“公使钱”,专为官员往来时供应酒食之用,依官阶高下、家属多寡来决定钱数。
官员请病假或事假满100天,不能继续任职,即停发月俸。太中大夫以上的文官和三班使臣、横行的武官,丁忧持服期间,可照领全俸;正任刺史领取1/3;其他官员一概发给半俸。致仕官和分司官也都只能领取半俸。赴边远地区包括河北、河东、四川、广南、福建等地任职,可以预借俸钱,还酌量增加“添支”。官员在外地任职,家属可分领俸给、衣赐、添支钱等。
二、本俸
本俸又称请受、请给,包括俸料、衣赐与禄粟。北宋前期,本俸主要由本官决定;元丰改制后,由寄禄官决定。俸料是以钱计算的,故又称“料钱”。北宋前期、元丰改制后及南宋时期的百官俸料数基本上没有变化,只有个别调整、如宣奉、正奉、正议、通奉大夫四阶,北宋后期月俸55贯,到南宋时减为50贯而已。
衣赐为春冬衣料,具体来说为春绫、绢、罗,冬绢、绵。其中绫只发给大卿监(中散大夫)以上的高级文官及节度使、太尉等高级武官,分为40、20、14、10、6匹五等。罗只发给文臣著作佐郎(宣教郎)以上的朝官及少数武官。
而绢、绵,一般文武官均支给,绢从50匹至6匹为十等,绵分为50、30、20、1510两五等。
三、添支
添支是按职事官及贴职增添支给的钱和米、麦等。先后有添支、职钱、贴职钱等名目。
北宋前期,仅对部分职事官予以添支,又称“增给”。其在京有权三司使、知开封府、权发遣三司使、宫观官、群牧司官、审官诸院主判官等,在外有帅司监司官,大州府的长官、通判,诸路都总管、都钤辖、路分都监等,诸路州、府、军、监、县、镇都监、巡检、砦主、监押等官。其添支有钱、米、面、羊、傔人餐钱、马刍粟等。如知州府兼都总管、安抚经略使,每月添支钱30贯,米7石,面10石,羊10只,傔人餐钱10人,马刍粟3匹。
京官充诸知县兼都监、监押,每月添支钱10贯,米2石,面5石,羊3只,傔人餐钱5人,马刍粟2匹等。
元丰改制,定职事官职钱。(参见《宋代职钱表》)职钱与北宋前期相比,一是没有外任地方官的职钱,二是殿阁学士、待制等贴职没有职钱,二者仍为“添支”。元丰四年(1081)十一月规定,除授职事官,以寄禄官品高下,分为行、守、试三等。
凡寄禄官比职事官高一品以上者为“行”,低一品者为“守”,低二品以下者为“试”。品同者,不用行、守、试。职钱也相应地分为行、守、试三等,品同不用行、守、试者,职钱按“行”支给。
观文殿大学士等殿阁学士、待制,以及直龙图阁、直秘阁等贴职,按元丰禄制,另有添支钱,如观文殿大学士添支钱30贯,米3石,麦5石。大观二年(1108)五月,立学士至直阁以上贴职钱、自观文殿大学士100贯至直秘阁10贯,分为九等,并添支米麦、衣赐等。
贴职钱比添支钱增加了两三倍。徽宗宣和三年(1121)六月,罢贴职钱,职名添支仍复元丰旧制。
“绍兴因之。……诸学士添支钱,曾任执政官以上者,在京、外任并支;其余在京支,外任不支。米、面、茶、炭、奉马、傔人衣粮,内、外任并给。酒、添支、马草料、外任勿给。外此,有依祖例添支,有特旨添支。”
四、餐钱、职田、茶汤钱
1、餐钱
又称“厨食钱”、“御厨折食钱”。其支给对象为在京职事官,数额自50贯至2贯不等。北宋前期,宰执为50、35、25贯三等,修撰、直秘阁等各3贯,国子监判监、直讲各5贯,京城诸司库务、仓场监官自20贯至2贯不等。
徽宗崇宁元年(1102)十一月,又规定:
“六曹尚书、御史中丞各十贯六曹侍郎、给事中、中书舍人、侍御史各六贯,诸寺监长贰、秘书监少监、门下中书后省余官、左右司郎官、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六曹郎官、秘书省余官五贯。"
宣和年间,六部尚书以下职事官的厨食钱又有所增加,由原来的10贯至5贯四等增加为自15贯至9贯四等。到高宗绍兴元年(1131)六月,由于物价踊贵,御厨折食钱又增加了数倍,自40贯至15贯分为十一等,成为定法。
2、职田
外任地方官没有餐钱,但有职田。职田之设,始于北魏,唐代因之,称之为职分田。唐代职分田,内外官皆随官而给,更代相付,在京官一品、外任官二品授12顷,至在京官九品授2顷,共为十一等。按田亩收取其租,以给公私之费实际上成为官员俸禄的一部分。
五代时期,兵荒马乱,职田遂废。宋太祖、太宗两朝亦未暇恢复。到真宗咸平二年(999)七月,始下诏正式恢复职田制度。与唐代职分田不同,宋代职田只给外任地方官,在京职事官不给。自两京、大藩府40顷至下县7顷,分为八等。各州县职田按其顷亩,一半给长吏(知州、知府、知县),一半给通判、幕职官、簿尉等。
仁宗庆历三年(1043),均定职田,将州县分为七等,监司、州、县各级官府中的长吏、通判、幕职、诸曹簿尉及总管、钤辖、都监、巡检等官,均授予从20顷到2顷数量不等的职田。庆历之制与咸平之制相比,一是将以官府为单位授田改为以职事官职位为单位授田,二是职田的数量大为增加。
神宗熙宁六年(1073)三月,再次详定外任地方官职田数额,使路、州、县各级地方职事官几乎均有职田,其数额则分为20顷至2顷共十二等。(参见《北宋后期外任地方官职田表》)
南宋时,又对外任地方官职田作了一些调整,但变化不大。
3、茶汤钱
宋代的官荒田、绝户田及五年以上的逃田数量有限,不能满足拨充外任官职田的需要,以至于某些幕职州县官无田可给。这种情况在南宋时期尤为突出。高宗绍兴元年(1131)七月十七日诏:
“选人、小使臣任外路州县差遣,内有无职田及虽有职田不曾依格拨足,每月止请钱三五贯,难以养廉,仍令诸路提刑司依格法拨。窃虑行法之初,或揉拨未足,夏秋未有所得,仰转运司权将无职田选人并亲民小使臣,每员每月支茶汤钱一十贯文。内虽有职田,每月不及一十贯处,补足一十贯。(如每月细计支得职田计三贯、添支七贯之类)候依格拨到职田,其所收租课细计一十贯文以上即罢。”
四、公用钱
公用钱,后又称公使钱、供给钱,对于正任刺史以上者,可以私入、如同俸禄。一般官府,则主要是用于招待过往官吏、使臣以及犒劳军校的特别办公费。北宋前期,地方与中央的一些官府有公用钱,以供享劳宾客、军师之用。澶渊之盟订立后,曾于景德四年(1007)十一月,根据州府的等级,加以均定,除沿边及当路(宋辽使节往来之路)仍旧外,其他大都予以削减,成为定制。其数额,使相与正任节度使等最为优厚,节度使兼使相有年给2万贯者、其余为1万贯至500贯不等。
有月给者如御史台月给300千,官告院、三班院月给50千;有岁给者,如文武常参官出任知州者,岁给5一100千,凡十三等,皆长吏与通判署籍连署以给用;少卿监以上,有增10千至100千者神宗时称作“公使钱”。熙宁五年(1072)六月,诏增定诸路州军公使钱及宗室正任刺史以上公使钱,令三司止具实数附《禄令》。其每年定额自200贯至3000贯止。
到徽宗时,地方官府的公使钱又改称“供给钱”,分别支给帅臣监司、知州、通判、幕职州县官及监当官等。如每月供给帅臣200贯,总管、钤辖、监司、知州各150贯,通判80贯,至知县、县丞15贯,簿尉、监当官10贯。统兵官也有供给钱如都统制每月200贯,统制每月150贯,正将每月50贯,准备将则为30贯。
这样,供给钱成为官员个人的招待费,也同正任节度使等一样,可以私以自奉,成为一笔数目可观变相禄了。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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