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鞅编制的“耕战”体制下,“李出工”的“洞”是爵位与土地的对应关系,爵位在宅济民的约束下,“人”确定了相应的位置,并设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而随着秦始皇三十一年“令黔首自实田”,承认土地的现实占有,汉兴之后沿袭未改,只是用新爵位分封的方式,插进了自己的“爵位授田”阶层作为“新贵”,整个体制已经摇摇欲坠。
但是爵位与土地的关系,仍旧由《二年律令》中的设定予以保障,哪怕不授新田,爵位占田仍旧可以作为一项土地占有的上限存在。
当然,在没有战争动员的背景下,汉高帝、惠帝、吕后三代仍旧施行了很多“权宜之计”,令个别人能够完成阶层流动,比如高帝十二年、惠帝元年、惠帝五年、高后元年,大汉朝4次赐爵“户一级”,再比如:
(汉高帝二年)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汉书·食货志》、《汉书·高帝纪》)(汉惠帝元年)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汉书·惠帝纪》)(汉惠帝六年)令民得卖爵。(《汉书·惠帝纪》)(汉文帝后元六年)夏四月,大旱,蝗。令诸侯无人贡,弛山泽,减诸服御,损郎吏员,发仓庾以振民,民得卖爵。(《汉书·文帝纪》)(汉文帝二年之前)失时不雨,民且狼顾;岁恶不入,请卖爵、子。(《汉书·食货志》)
楚汉战争期间“卖子”的遗留问题,汉高帝五年诏后有免庶民因饥饿自卖为奴婢的命令,等于是事后有所解决。至于其他,实质上也是原制度的补充,尤其是遭遇大灾的情况下,算是一种自我救济的手段……
在《二年律令·具律》中其实已经有明确的“赎刑”标准:
赎死,金二斤八两。赎城旦舂、鬼薪白粲,金一斤八两。赎斩、府(腐),金一斤四两。赎劓、黥,金一斤。赎耐,金十二两,赎千(迁),金八两。
也就是说,赎死也就2*16+8=40两黄金,写得很清楚了,为什么汉惠帝又搞出了“买爵三十级得免死罪”呢?
因为这个数字是延续秦律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贰)》记载:
马甲一,金三两一垂,直(值)钱千九百。金一朱(铢)直(值)钱廿四。赎死,马甲十二,钱二万三千卌(音xi,四十)。
赎死是23040钱,23040/24(钱/铢)/24铢=40两黄金。
然而,在《没有“轻徭薄赋”,西汉为何没有“二世而亡”?》一文中,三解已经算过账,张家山汉墓竹简《算数书》时代的黄金市价为1两315钱,则“赎死”只需要12600钱,价格已经比秦朝减半,购买力更是严重缩减。
汉高帝七年(统一后两年)醴阳县米价,1石为175钱,是已知秦简记录南郡、洞庭郡米价的8.75倍(秦始皇三十年迁陵县)、5.83倍(秦始皇二十六年前后,云梦秦简官价)、3.5倍(岳麓秦简数书价)。
相对而言,爵位价格就贵得多,《二年律令·爵律》规定:
诸当赐受爵,而不当拜爵者,级予万钱。
1级爵位1万钱,看着不少是不是?
要知道,张家山汉墓竹简《奏谳书》记录的汉高帝十一年江陵县买婢(女奴)的价格已经达到了16000钱,买奴之后还要每年“倍算”,也就意味着是一笔持续的支出。
一个“爵爷”买条命,买爵30级也就是30万钱,约为黄金952两,也就是59.52斤,凑个整就是60斤黄金,算多吗?
对照一下《汉书·惠帝纪》此条下东汉末年人应劭的注释:
一级直钱二千,凡为六万,若今赎罪入三十匹缣矣。
什么叫时代差异,这就是,可见东汉人用自己本时代的惯例来理解汉初,与事实之间的偏差会有多大,那还只差了300多年,像我们这种差了2200年的后人,又该多难理解古人?
粗略看一下,汉初“赎死”钱数是秦朝的13.02倍,东汉末年的赎死钱数则是汉初的1/5,,这实际上也就是所谓沧海桑田了,而由于秦和汉初均用半两钱,参考米价和赎死的价格变幻,大体可以理解为两者之间的物价差会达到8-10倍左右。
这个趋势发展到汉文帝时代,米价就跌到了1石10几钱,绝非农业生产爆发可以解释,只能用另外一次制度变革来解释,即《汉书·文帝纪》记载的:
(汉文帝五年)夏四月,除盗铸钱令,更造四铢钱。
钱法大变,定“四铢钱”的标准铸造和行用,原本大量流通的“荚钱”被迫退出流通, 物价才能有这种10倍以上的腰斩。
看似是“盛世气象”,殊不知谷贱伤农?最后只能是富者愈富、贫者愈贫。
所以,晁错说:
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故俗之所贵,主之所贱也;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也。上下相反,好恶乖迕,而欲国富法立,不可得也。
面对现实吧,既然民可以卖爵,买爵可以免罪,为什么不国家来卖,充实仓储,赈贫济困呢?
买一个二等爵上造,要入粟六百石,以1石粟15钱计,也需9000钱,若是第九级的五大夫爵,就要入粟四千石,需要60000钱,看起来比用钱买爵还便宜点,但是要考虑运费和不同地区的粮价,虽然效果显著,规模巨大,但未必是什么让利之举。
当然,更重要的作用是,“爵位”彻底与军功脱钩,甚至与“功劳”脱钩,而变成了一次司法特权与粮食的纯交易,尽管是从惠帝时代开始,但集大成者,而且允许全民参与的,则是汉文帝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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