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汉朝的主要税收制度是家庭制民制度,包括全部、旧部、宪费等。

田赋是土地所有者向国家缴纳的土地税,即田租,田租交纳实物,税率开始什五税一,后改为三十税一。口赋即人头税,分口钱和算赋,口钱是向7 ~14岁儿童征收的人头税;算赋是向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献费是诸侯王和地方扫一扫,看视先官献给皇帝的赋税。

(2)汉末三国时期,实行租调制。曹操于建安九年颁布了田租户调令,规定每年每亩收田租四升,每年每户出绢二匹、绵二斤。

(3)两晋时期实行占田制。包括:①农民的占田和课田。占田,是指农民向政府登记所占有的土地;课田指农民向政府交课税(田租)之田,亩收谷八升。②户调式:凡是丁男立户的,每年户纳调绢三匹,绵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立户者,纳半数。③占田葫客制:士族地主占田荫客和荫亲属等特权。-品官有权占田五十顷,以下每品递减五顷,至九品占田十顷。贵族官僚和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还可以荫亲属,多者九族,少者三世。

(4)北魏前期实行九品混通制,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栗二十石。孝文帝改革之后,实行新的租调法,内容为:一夫一妇每年出帛一匹 栗三石:15岁以上未婚男丁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分别出一夫一妇之租调。

(5)隋朝及唐前期实行租庸调制。按丁收取田租,按户收调,广泛实行“输庸代役”。唐朝的“输庸代役”不受年龄限制。

(6)唐后期实行两税法,实质上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量出以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户税依据每户资产的多寡分九等征钱,户等高的征钱多、户等低的征钱少。地税按田亩征收谷物。对不定居的行商按三十分之一征税(后改为十分之 一)。

赋税制度的主要变化:①税收项目逐渐简化。由以前名目繁多的税种逐渐简化为地税和户税,简化了征税程序,减轻了农民的赋税负担;②由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转化。以前多征收实物,而往后则逐渐转化为征收货币形式的地租。这反映了经济的进步,也大大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③税收项目逐渐合理。以前的人头税不论贫富税率都是一一样的,而改为按户等征税之后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贫富负担不均的现象;④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松弛。输庸代役不受年龄限制、以地税和户税来代替租庸调制等的发展,说明了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在逐渐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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