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4日上午,南通女子高等法院扬子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公开审理了因响起法槌、中华铁甲受损、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案件。
2021年2月上旬至3月,被告人李某义在未取得鳗鱼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其妻子钱某某、帮工潘某某驾驶渔船及浮子筏至启东市连兴港、恒大港附近海域,定置25张鳗鱼苗网、非法捕捞鳗鱼苗等水产品。
李某义等人在收取鳗鱼苗的过程中,发现捕获疑似中华鲟一尾。该鱼被细长网尾包裹,头部皮肤磨损。被告人李某义辨认出为中华鲟,系国家保护动物,但并未确认鱼是否已死亡,也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
李某义认为该鱼已死亡,就联系王某胜帮忙出售,被拒绝后,返回途中,将该鱼分解,并将鱼头、内脏抛入长江口水域,将鱼身分割成数块带回住处,部分烹饪食用。
经鉴定,李某义非法捕捞使用的渔具属被动性网具,对捕捞对象无选择性;网囊网衣最小网目尺寸为1.69mm/目。在其住处查扣的鱼组织物种为中华鲟幼鱼,年龄约5龄至6龄,整体价值大约为19万元至37万元。
被告人李某义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预缴生态损害赔偿金3万元。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义明知未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证即进行捕捞,系违法行为。明知使用的网具可能导致对其他渔业资源的损失,且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
结合中华鲟的生活习性、活动范围,李某义在案涉水域的非法捕捞行为,对于中华鲟等珍贵的水生生物资源及长江、海洋生态均产生了较大威胁;其行为造成一尾中华鲟死亡,不仅对于中华鲟种群,更对长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法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义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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