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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卖6只鹦鹉被判5年 不懂法不应成为轻判理由

11月7日,昨日,深圳“鹦鹉案”二审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辩护律师为王鹏无罪辩护。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在庭审过程中,一审适用法律成为控辩双方关注的焦点。检方称,王鹏出售的鹦鹉属于保护物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鹏对相关法律的无知不应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被告人认为,一审将驯养繁殖的动物解释为野生动物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本身相冲突,违背立法本意,是适用法律的错误。

该案昨天没有在法庭上宣判。

贩卖自养珍稀鹦鹉被判刑

深圳的“鹦鹉案”是从一只鹦鹉独自在一家工厂开始的。

本案当事人王鹏,32岁,籍贯江西九江。他曾经是深圳一家数控设备厂的工人。2014年4月,曹姓同事王鹏在工厂发现一只鹦鹉,带回宿舍。因为王鹏对鹦鹉很感兴趣,同事曹把它们递了过去。2014年5月,王鹏从网上买了一只雌性鹦鹉,并与它配对。

从那以后,两只鹦鹉以惊人的速度繁殖,一年后达到40多只。2016年4月初,王鹏以3000元左右的价格把6只鹦鹉卖给了朋友谢天福。经调查,警方发现6只鹦鹉中,除4只为冯谖鹦鹉外,2只为小金日鹦鹉,学名为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属于保护物种。

谢天富因买鹦鹉被警方逮捕。2016年5月18日14时许,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以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由,将王鹏拘留。2017年3月30日,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以王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鹏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一审判决,王鹏的辩护人认为其饲养的鹦鹉不可买卖,应从轻处罚,而宝安法院的判决则认定其为“犯罪未遂,与既遂人比较可以减轻处罚”。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鹦鹉虽然是人工驯养的,但也是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检方补充了大量证据,二审没有在法庭上宣判

一审判决后,“鹦鹉案”引起公众关注。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王鹏的妻子任强调,她丈夫卖的鹦鹉是一只幼鸟,因为家里的孩子生病了,需要更多的精力来照顾它,所以她没有时间照顾幼鸟的成长,所以她把它卖给了一个有养殖经验的朋友。从这一点来看,王鹏出售鹦鹉并不是为了盈利,其主观恶性也不那么严重。

事发后,任潘潘提起上诉并被受理。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徐鑫接手此案,并为王鹏的无罪辩护。5月12日,徐鑫前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读论文。在此期间,检方补充了大量证据和材料,案件相关材料从5份增加到36份。

昨天上午10点,“鹦鹉案”二审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区第九法院开庭。庭审前,王鹏的辩护律师徐鑫表示,将为王鹏的无罪辩护。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庭审分上午和下午两个时段,上午辩方举证,下午检方质证。庭审中,王鹏坚称不熟悉相关规定,“不知道这是犯罪”。

昨天,此案没有在法庭上宣判。

双方对适用的法律有不同的看法

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法律成为控辩双方关注的焦点。检方称,王鹏出售的鹦鹉属于保护物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辩方认为,一审将驯养繁殖的动物解释为野生动物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本身相冲突,违背立法本意,是适用法律的错误。

原告对法律的无知不应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

起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上述驯养繁殖的物种。 王鹏卖给谢天富的两只绿颊锥尾鹦鹉是保护物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应予以确认."。

检方称,王鹏不懂法不应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证据之一是,在国家林业局发布的《驯养繁殖技术成熟可商业化的野生动物54种名录》中,鹦鹉只有5种,仅供观赏,不出售,不包括金太阳鹦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将“驯养繁殖物种”纳入刑法保护范围。

国防立法和司法解释存在问题

徐昕认为,《刑法》规定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含义是确定的,即所涉及的物种必须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徐昕的说法,野生动物是指生活在野生环境和自然状态下的动物。驯养繁殖的动物,无论是生活环境、生活方式、繁殖方式,还是与自然生态的关系,都与野生动物完全不同。

徐昕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驯养繁殖的动物解释为野生动物,“远远超出刑法文本”,属于“扩大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本身相冲突,“违背立法本意,不宜适用”。因此,将上述司法解释适用于一审判决是错误的。

徐昕表示,即使认为有必要保护一些“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也应该通过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特殊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如大熊猫、华南虎、朱鹮等,其物种生存高度依赖人工驯养繁殖,数量很少,需要通过刑法进行保护。但是按照这个标准,自我繁殖能力强的鹦鹉不应该包括在内。“这类案件最大的问题是立法和司法解释存在问题。比如《动物案件解释》将驯养繁殖的动物解释为野生动物,违反了合法性原则。”

■声音

专家:更新珍稀濒危物种名单值得研究和探讨

关于鹦鹉案,法律界还是众说纷纭。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写道,王鹏作为一名鹦鹉爱好者,对鹦鹉有人工饲养和繁殖技术,经常与网友交流繁殖经验,但认为不知道自己养的鹦鹉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是不合理的。

另外,金泽刚认为,在刑法中,一个人实施了刑法禁止的行为,但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这种行为被称为理解违法性的错误。然而,无论是基于刑事政策还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对违法性的错误理解几乎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指出,通过人工繁殖和合理保护,列入珍稀濒危物种名录的一些野生动物数量和种群已经大大超出了保护范围。此时是否更新珍稀濒危物种名单,值得研究探讨。但是,这种修改或更新应该通过立法环节来实现,而不是司法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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