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根据这一决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费用,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在转让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税务司副司长张表示,将慈善捐赠的结转和扣除与《慈善法》的规定挂钩,是对原税法的调整和完善。从税收政策来看,是对原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扩展和延伸。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大部分大额捐赠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张表示,无论是12%的允许扣除额,还是三年的结转扣除额,都已经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这项政策的调整体现了国家对公益事业的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有利于调动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据报道,慈善捐赠支出三年结转是慈善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将在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后生效。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不会影响慈善法相关规定的实施。企业在2016年9月1日之后、修订决定实施之前发生的慈善捐赠,也可以享受三年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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