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受益人是人寿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也是人寿保险合同履行后的最终受益人。通过指定受益人,不仅反映了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投保意愿,而且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因此,确定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这是保险合同价值的基础。在实践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经常通过列举、概括甚至并列的方式在受益人一栏中指定受益人。比如通过列举的方式命名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对于界定受益人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由于寿险合同履行时间较长,如果在履行过程中受益人身份发生变化,如注明受益人姓名、配偶等,在离婚、丧偶、再婚的情况下,受益人没有及时变更,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案例一
[基本案例]
1997年,被保险人赵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单受益人栏注明"被保险人死亡时:郑,女,39岁,与被保险人关系:夫妻"。
2008年11月11日,被保险人赵与原告郑同意离婚,离婚期间未变更保险合同内容。2010年10月28日,被保险人赵与被告人王登记结婚。2015年8月12日,被保险人赵因病死亡,发生保险事故。
[审判焦点]
原告郑有权要求获得保险金吗
[案例分析]
本案原告于2008年与被保险人离婚,被保险人于2015年8月12日因病死亡,即保险事故发生时,原告身份关系已发生变化。对于受益人的指定,应根据合同进行全面正确的理解。保险事故发生时,原合同约定的姓名所指的人与“身份”所对应的人不再是同一主体。这时,被保险人又死了。无论直接确定哪一方为受益人,都很难说尊重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因此,司法解释决定“认定这种情况为未指定受益人”,然后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保险费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以更好地照顾其生活。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的诉讼请求。
钟表业之旅
[基本案例]
被保险人李与被告的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单。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姓名为李,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为原告盛。
2014年6月3日,经人民法院调解,原告与被保险人离婚。庭审前,原告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取得了原告与李离婚的庭审笔录。庭审笔录第4页,法官询问原告与李的婚姻情况,双方回答“无”。2014年7月29日,被告出具了保险合同背书,表示该背书将成为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申某)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本注释如与保险合同条款有冲突,以本注释为准。根据申请人于2014年7月28日提出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申请,经我公司审核,现声明:批准:3。申请人变更为盛京。4.死亡受益人改为张,受益比例为100%。7.被保险人名叫盛。
2015年10月1日,被保险人脑溢血死亡,发生保险事故。
[争议焦点]
是否涉及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
[双方观点]
被告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与李离婚,身份关系发生变化,应认为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
原告认为,李离婚后的真实意愿是继续以原告为受益人。法院进行离婚调解时,原告要求变更受益人,但李表示不会变更,也没有提及合同受益人的变更。李主动配合本案原告将另一份保险的受益人变更为张作为被保险人,证明李完全知道变更受益人的过程,但离婚后及生前并未申请变更,故李的真实愿望是离婚后继续以原告作为其保险受益人。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死亡保险费的受益人为盛,并明确写明其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被保险人与本案原告离婚后,作为被保险人积极配合本案原告将另一份保险的受益人变更为张,说明他知道受益人变更的过程,但并未变更所涉及保险单的受益人。
[判断结果]
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费人民币10万元。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费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a)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指定不明确,无法确定;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受益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指定行为无效。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有争议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视为未指定受益人。
结论
在以上两种情况下,虽然判决结果不同,但隐藏在判决背后的法律原则是一样的,即理解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是适用法律的关键。因为受益人的存在是可保利益的延伸,被保险人控制了合同利益。被保险人是合同利益的第一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没有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是自然受益人。当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在时,指定受益人当然反映了被保险人生前的意愿。这就是《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背后的法律逻辑。
引用
1.董对寿险受益人指定的探讨
2.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原告方正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及XX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
3.中国裁判文书网-盛京与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
5.张修权对保险受益人的研究
作者简介
黎平律师
北京尹仲(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南京律师协会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常春树家族事务所创始人
中银财富遗产中心创始人
南京电视台“法律现场”栏目常年点评律师
南京市律师协会授予2015年度重大突发事件个人奖
2016年商业创新个人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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