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和包装食用农产品如何定义,一直困扰着很多消费者,甚至一些专业人士。事实上,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方面,它们之间确实有很多重叠的地方,也确实存在实践中难以界定的问题。因此,笔者总结了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中的代表性条款,并从法律角度探讨了它们之间的差异。
食用农产品
定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是指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传统农业活动和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经过分拣、去皮、脱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基本的自然属性和化学属性没有发生变化的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包装或者标注,必须包装或者标注后方可销售。“这意味着法律允许并鼓励食用农产品的包装。
食用农产品包装规定,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产品的包装材料或标签上应按规定标明;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注添加剂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等”字表示即使符合预包装食品的包装要求,也可以标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农产品包装、保鲜、储运过程中使用的防腐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这意味着允许食用农产品使用添加剂。
预包装食品
定义:指预包装或用包装材料和容器制作的食品,包括在一定限量范围内,用质量或体积标识统一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预包装和预包装的食品。
国家卫生计生委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回答(修订版)中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单位标识和日常监管进行了说明。明确预包装食品应当先预包装,外包装应当有统一的质量或者体积标志;《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净含量必须使用法定单位(一般食用农产品不能使用法定单位。比如一个萝卜包装出售,不能使用法定单位。在日常监管中,食用农产品和预包装食品的标识在法律层面确实存在混淆,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在某些方面存在混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两者有什么区别
法律层面的内容混乱很容易给实际监管工作带来困难。在我看来,在分析定义的时候可以参考以下建议。
实际工作中,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比如产品的内容必须是初级农产品,即使使用了包装,包装上也有相应的标志。如果要立案处罚的话,一定要慎重,要谨慎,生产出来的时候要综合判断包装的目的是什么。
同时,考虑产品的化学性质是否发生了变化是非常重要的。比如肉类,即使有标签包装,也要考虑其内部品质是否发生了化学变化。比如纯肉卷一般都是简单分割,不需要添加食品添加剂。不是预包装食品,而是食用农产品;如果是合成肉做的肉卷,会添加食品添加剂,此时是预包装食品。
另外,还要看使用的添加剂是食品添加剂还是农产品添加剂(如防腐剂等)。).如果是前者,可以判断为预包装食品,后者则相反。
当然,我们期待国家尽快出台更具操作性的法律解释和权威的界定方法。(文章来源:美食论坛豆瓣)
制片人:刘艳芳编辑: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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