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记者16日从青岛市卫生计生委获悉,青岛市近日发布了《出生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规定(试行)》。根据规定,未经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记者了解到,各区(市)卫生计生部门要与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及医生签订《禁止非医疗需求终止性行为责任书》。区(市)卫生计生部门成立由卫生计生和妇幼保健专家组成的技术鉴定和审核小组,负责已婚育龄妇女终止妊娠的鉴定和审核。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超过14周(含)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但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 .胎儿患有严重的遗传病;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因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及孕妇或者胎儿健康的;4.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
已怀孕14周(含)以上的育龄妇女,因医疗需要,应申请终止妊娠。经区(市)终止妊娠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审核后,出具《终止妊娠手术实施证明》,在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手术单位在接受终止妊娠手术时,应核对并留存受术者的身份证和区(市)卫生计生局出具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并详细登记终止妊娠手术对象的相关情况。
因医疗需要需要急诊手术的,可以先进行手术,并保留服务对象的医疗诊断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未婚需要终止妊娠的,经营单位应保留本人填写的未婚人工终止妊娠承诺书、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此外,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医疗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由青岛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报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一般情况下,因非医疗需要组织、介绍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为人工终止妊娠选择性别的,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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