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常在影视作品和文学作品之中,见到这样的桥段,每当“刀下留人”一词一出,若不是刽子手立即停手,就是刽子手手中的刀被来营救的人打掉。

总之,随着一声“刀下留人”,那原本要被砍头的人就一定会被救下。这并不是套路,而是刽子手听到“刀下留人”就停手是必须如此,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有一规定,虽然只有13个字,但就因为这13个字,谁也不敢下刀。

这十三个字就是:“凡死囚临刑叫冤者,再勘问陈奏”。宋代相关法律记载,为了避免出现冤假错案,“刀下留人”在宋代是真的可以救下即将要被行刑的犯人的。

也正因为这十三个字,所有的刽子手行刑之时,无不是眼观六面耳听八方,生怕自己没有听见这斩首之前的一声喊冤,而使得一个无辜之人死于刀下,自己良心难安不说,上边的追责下来,自己可就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

因此,在这十三个字面前,他们都谨慎再谨慎,听到“刀下留人”绝不敢下刀。

在宋朝,只要你说自己是含冤入狱的,那便会使得整个案件重头开始调查。北宋时期最多可以喊冤三次,而到了南宋的时候就提高到了五次。

虽然一次又一次的重查十分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可是若真的在一次又一次的重查之中发现端倪,使得犯人翻案,还其清白,这自然是再好不过,但这一次次的喊冤也有弊端。

若是犯人本无清白可言,这一次次的重查便是拖延时间,甚至因为多次喊冤,而导致犯人被赦免罪责释放的个例也不是没有。这样原本为了减少冤假错案的方式,却变成了犯人拖延时间的借口,脱罪的工具。

而重新查一个根本不存在冤情的案件,所浪费的人力物力必定是巨大的。但即便这一条法律有着弊端,但也因此挽回了许多含冤之人的性命。

说到大宋的法律制度,必须提到的一点,那便是大宋获死刑人数是历朝历代之中最少的。在宋朝“刑不滥施,死无冤人”的观念支持之下,北宋许多的年份被判并且执行死刑的人数只有两位数。

另外,宋朝对于死刑罪名的分类十分细致,在相应的程序之上又有严格的规定,使得司法受到了严格的控制,趋于标准化,这也让“刑不滥施,死无冤人”在宋朝不再是一句空喊的口号,在司法之上有了确切的实行方式。

据有关资料记载:“自开宝以来,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贷其死。己丑,有司言自二年至今,诏所贷死罪凡四千一百八人”,足以可见其对死刑实质执行率的严格控制,以及相关措施的实行有效的减少了真正被实行死刑的人数。

但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在宋朝死刑即便是被极力减少使用,但是并没有被废除。这其中的缘由,并不难理解。

现今废除死刑的缘由无非为几种,一是认为其有违人道,是一种道德伪善,应该被制止。

二是认为并没有证据显示,因为死刑的存在而使得犯罪率的降低,穷凶极恶之人并不能少。

三是死刑过于极端,若是当事人真的含冤而死,便再无昭雪的可能,即便翻案,人死也不能复生,逝去终是逝去了。

四是认为执行死刑浪费了大量的钱财。五是认为若死刑执行不当,会成为实行种族歧视的工具,成为对社会经济地位的歧视的媒介。而最后一点死刑的执行是另一种形式的复仇。

而废除死刑的达成是建立在健全的法律和完善的刑罚体系,人人知法守法的法治社会基础之上的。死刑被废除,又该用怎样的措施来代替死刑,才能达到敲山震虎的效果,防止有心之人借此钻刑法的漏洞,逃之夭夭。

宋朝即便有严明的法律体系,但这法律体系是建立在封建社会的基础之上的,“权大于法”的情况并不是没有存在。

除此之外,“善恶有报”、“因果轮回”、“杀人偿命”等观念普遍存在与各个阶级之中,这是为社会所公认的。也不是没有以德报怨之人,可是在大多数人心中“以德报怨,何以报德”的观念占绝大多数。

总的来说,“废除死刑”这四个字是根本不可能出现在统治者的字典里,更不可能出现在平民百姓的观念之中。而事实证明,盲目的“废除死刑”无疑将原本“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司法制度破了一个大洞,给穷凶极恶之人可乘之机。

借古看今,虽然我国至今仍然没有达到能够废除死刑的条件,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的进步,个人素质的提高,死刑将逐渐被替代,被废除。

即便有朝一日死刑被废除,也将有新的枷锁拴住人性之中的恶,届时人们离《礼记》之中所描述的“天下为公,选贤举能,讲信修睦”的大同世界也就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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