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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礼金罪 刑法反腐收受礼金罪胎死腹中

《刑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发布,并正式征求公众意见。在专家“剧透”中引起较大争议的“收受礼物罪”,至今未见。在草案的解释中,这种说法是这样的:“在调查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和有关方面也提出了修改刑法的其他一些建议。考虑到这些问题在各方面仍然不一致,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论证,不纳入本草案。”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新罪名的初衷据说是为了加大对官员腐败的打击力度。所以新闻刚曝光的时候,结合刑法专家的高评价,网上也有很多好的声音,甚至说这是人民要的。但是,没想到这么着急,竟然造成了巨大的反弹。综合反对,普遍担心该罪在司法实践中会异化为受贿犯罪的超级减刑版本。这一“门户开放立法”所遇到的舆论“分裂”,也贯穿在是否取消贿赂量刑标准中规定的具体数额的讨论中。而当第一步收受礼金罪已经死亡的时候,我们不妨从问题出发,重新还原这些尚未解决的纠纷。“收受礼物”的刑期比收受贿赂轻,容易成为贪官的避风港。今年9月28日,媒体首次看到刑法修正案或设立“收受礼物”。据报道,这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陈兴良在2014年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首次披露的。陈兴良解释说,本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本罪。这样就解决了情感投资的问题。而且,受贿罪与受贿罪不同,量刑会比受贿罪轻。“量刑轻于受贿罪”,正是这句话引起了网友的丰富联想。因此,有评论者甚至举出当年成立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为这将成为涉案官员寻求轻判的又一个“护身符”和“避风港”。但大多数人都不敢忽视一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当年设立的,但也是为了堵塞刑法漏洞。因为受贿罪需要同时满足“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要件,否则不能以本罪判刑。这也意味着,收受礼金罪,即使有机会,本质上还是一个补丁立法。实际上,还是可能适得其反。与此同时,媒体也显示出来自官员的另一种反抗声音。他们认为,严格打击腐败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打击范围太广,就没有必要了。而且这可能会导致一些正常的“对等”在实践中被指控为犯罪,过于苛刻。就在收受礼物罪被热议的时候,一场大“乌龙”发生了。9月29日,陈兴良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此前的报道纯属误读,“接受礼物是犯罪”只是内部讨论中提到的个人观点,与立法机关无关。陈兴良还指出,该罪目前仅在学术界讨论。刑法修正案草案中没有“受贿罪”的表述,草案中也没有受贿罪。一个多月后公布的草案证实了这一点。据了解,除了上述不必要的纠纷外,正常的人际关系和非法收受礼物在操作层面也难以界定。很难说“收受礼物”是人情往来还是“收受贿赂”?俗话说:“礼尚往来,去而不来,非礼;来而不去也是不雅的。”这种注重人际关系的传统,让中国成为了“礼仪之邦”。但是,当越来越多的贪官利用它为自己敛财的行为辩护时,反腐就会陷入尴尬的境地:广州市纪委发现,近年来查处的受贿案件中,有80%是通过对等的形式集中在中秋和春节。党建专家黄圩镇的一项调查显示,30%的干部在春节期间受贿。但绝大多数官员对这种“送礼”似乎心安理得,几乎从不认错。当然,一旦被发现,党纪政纪还是要处理的。今年3月,广东省纪委通报了5起干部违规领取“红包”的案件。梅州市副市长李就是一个典型。2008年至2012年,他在节假日期间多次收到梅县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和私营企业主的钱,收取的钱没有按规定登记上交,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受到党的严惩。需要指出的是,根据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只要你利用职务之便,为发红包的人谋取利益,那么你收到的红包都将算作受贿所得。至于正常的人际关系,是指双方有长期接触,赠送的礼物金额不大,属于金额大致相同的互赠。这也可以参考1989年底“两高”联合发布的一个《批复》,规定单纯利用亲友关系收受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贿赂。很难做到“简单”,也就是工作关系。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但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制定的立案标准进一步指出,无论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合法,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都不会影响受贿罪的认定。那么,问题来了:节日期间接受礼物的行为,仅仅是为了和官员保持良好关系,是否构成受贿罪?一种观点认为,这构成受贿罪。因为他们没有亲戚朋友关系,如果你不是身居要职,人家也不会送你大礼物关怀。所以,这也是一种求助。另一种观点认为,这不应被视为受贿。因为送礼者不求人,官员也没有利用他的地位为他谋取利益。这种观点的对立最终取决于法院的最终裁定。如原沈阳市副市长受贿案,检方原指控1999年2月,辽宁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焦某被他人介绍给马。为了和马保持亲密关系,他通过别人给了50万元。但法院认为,虽然向焦收钱,但并非为焦谋取利益,其行为缺乏刑法规定的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受贿罪。综上所述,如果前面提到的“感情投资”没有及时曝光,刑法还是很难介入的。这对他们来说真的很便宜!但这是事实。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可以有效惩治送礼腐败。我们再来看看古代中国或外国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比如唐律中有“六赃”罪,与“金融滥权”相对,还有“收钱不滥权”,相当于今天的收钱不做事,还要接受杖罚和服务流;再比如德国、法国、美国等国家,都规定了礼物价值的最高限额。一旦超过,可能面临开除公职、罚款甚至刑事责任的后果;美国联邦政府也有公务员行为准则,规定公务员不能给上级送礼,公务员不能拿工资少的公务员的礼物。这也应该有助于我们形成一个结论:虽然对待中国礼物很难,但也不是不可能。但是,在短时间内不可能修改《刑法》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官员收受礼物的现象只会继续游离于法律之外,成为“灰色地带”?事实上,如果我们能够通过党纪政纪对收受礼物进行严格的处罚,另一方面,我们也绝不会对“送礼到受贿”的现象手软。需要指出的是,在刑法层面,仍然存在空司法解释。比如,针对单纯收受他人财物,而不帮助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此前有专家建议可以取消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可以有效惩治送礼腐败。显然,所有这些都需要一个真正全面的公职人员财产制度来支持,否则,如果我们打击腐败,就很难赢得人民的信任。如果回顾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制反腐的历史,应该可以一目了然: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研究是否建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到1994年,《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但尚未进入实际立法过程;相应地,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修改了《刑法》,之后又出台了包括司法解释在内的几项修正案,以期将反腐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纳入惩治范围。但眨眼20多年,财产公开遥遥无期,申报往往打折扣;腐败被重典统治,但刑法永远不够用。这怎么不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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