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昨天,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监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提出以下要求:
自11月29日起,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住房(即居民家庭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品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5%。已在本市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或者在本市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含商业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家庭,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70%。
《通知》要求,上海市各房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交易的审查,认真做好房屋信用和房屋信息查询工作。各商业银行要继续加强对首付资金来源和收入证明真实性的审查,根据借款人家庭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认真把握具体实施水平,对具有投资性和投机性购房特点的,严格确定首付比例和利率。
同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一是严格执行公积金差别信贷政策。在区分第一套和第二套的前提下,将第二套改良房首付比例提高到普通商品房的50%,非普通商品房的70%,第二套普通商品房贷款利率提高10%,第二套普通商品房个人最高贷款限额下调10万元,停止向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职工家庭贷款。二是体现了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可持续性和风险可控性。借款人确定的贷款金额与公积金存款账户余额的倍数从40倍下降到30倍;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款能力计算比例,降低到每月不超过工资基数的40%,以及第二套改善住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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