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在公众聚集场所进行裸体人体彩绘表演的通知
政法42号
近年来,一些制造商、商店、娱乐场所和个人打着“人体绘画艺术”的幌子,在商场、广场、公园、展览、展销会等公共聚集场所公开组织裸体人体绘画活动,以吸引公众注意力,推广产品,提高知名度。这种行为不仅完全背离了艺术,而且亵渎了人的尊严,败坏了社会道德,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制止此类行为的蔓延,特作如下通知: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商场、广场、公园、展览会、展销会、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场所进行裸体绘画活动,违者依法查处。
二、严禁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裸体人体彩绘活动。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三、在娱乐场所,或者在影剧院、艺术院校、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内,组织裸体绘画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裸体、半裸、三点式着装等形式发布广告。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罚。
五、以“人体彩绘”为名,组织淫秽表演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拒绝、阻碍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文化行政部门和新闻机构应引导公众提高对艺术的识别和欣赏能力,自觉抵制以所谓“人体绘画艺术”为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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