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介绍]
A(女)和B(男)结婚多年,家庭经济一直由B主管,近年来A明确表示因重大疾病需要继续接受治疗,B拒绝支付持续治疗相关费用,双方对此经常争论,此后A将B告上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裁判】
判决支持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律师分析】
一、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配偶一方患重大疾病时,另一方应当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支付医疗费用。
夫妻扶养义务的履行以婚姻存在为前提,以一方需要扶养为条件,而不以是否共同生活以及结婚时间的长短为条件。
这种扶养义务既包括生活、精神上的扶助,更包括一方患病时的扶持,因此在一方患病时,另一方应当以支付医疗费用等方式保障患病方受到医治,履行法定扶养义务。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夫妻一方可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实现救济。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
2.严格把握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限制条件。
(1)扶养是广义的概念,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还包括同辈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
(2)作为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扶养义务人患病限于“重大疾病”,且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3.提起请求分割婚内财产诉讼的主体仅限于夫妻双方。
三、婚内财产分割,不应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本案中A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50%的现金存款,法院予以支持。对于A要求与B平分房屋门面的租金,因该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利益,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建议】
若夫妻一方在法律上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若配偶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向法院请求另一方履行法定的夫妻扶养义务,要求其给付扶养费。
【温馨提示】
司法实践中,也有当配偶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配偶一方直接起诉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况。 但该诉请是否获得法院支持,主要审查是否满足本文第二点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的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条件。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一方患病属于“重大疾病”,且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则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请很难得到支持。此时,如果基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请求另一方支付扶养费是更优的选择。 |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9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8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川0703民初1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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